蘇州虎丘區法院就規范執行工作長效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查鳴 發布時間:2010-01-06 瀏覽次數:919
蘇州虎丘區法院反映,自法院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以來,執結了一批陳年老案,取得了相當成效。但在此過程中也發現了以往一些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虎丘區法院就如何規范執行長效管理機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1、結案方式不規范引發重復執行、浪費司法資源。有的案件原以分期履行按和解方式報結,卷宗材料不能反映案件是否全部執行完畢。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原聯系方式發生變化導致法院無法核實相關情況,對部分雙方當事人已自行處理完畢的案件重復執行,大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2、法院依職權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工作欠缺。一些被執行人其通過轉移資產、遠走高飛的方式來逃避執行,而當時法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措施沒有窮盡,導致執行效果不佳。
3、法院依職權主動恢復案件執行的意識欠缺。有的被執行人當時確實無履行能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履行能力大大提高,在申請執行人未來申請恢復的情況下,一般法院很少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二、對策建議:
1、建立臺帳、定期跟蹤管理。對可恢復終結的案件全部建立臺帳,由專人管理。尤其是對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履行期限跨年度的,而以可恢復終結方式報結的案件,設立專門的分類臺帳,內勤與承辦人都有一份,內勤定期監督、檢查每個承辦人案件的履行情況,及時匯總登錄臺帳。承辦人調動,要將材料移交。這樣,上述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就不會再出現。
2、充分利用信息資源、提升法院執行能力。法院的查證能力的提高,必須依托公共信息資源。一方面法院要加強與銀行、工商、稅務、房地產、車輛登記機關的聯系、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另一方面,法官要及時了解公共信息的范圍,最大限度地提高法院的查證能力。執行人員內部加強互動、交流,及時將創新的、有效的執行工作方式、方法在庭內推廣,盡力降低可恢復終結案件的比例。
3、定期啟動依職權恢復執行。法院定期依職權啟動對可恢復終結案件的執行很有必要。建議設立每三年啟動一次依職權恢復執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