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的賞罰之道
作者:周陳華 周大韋 發布時間:2012-04-05 瀏覽次數:1706
先秦諸子百家爭鳴,治國主張各有千秋。但翻開浩瀚的國學經典,《尚書·商書》中“惟治亂在庶官”,《左傳·桓公二年》載“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墨子·親士》有“歸國寶,不若獻賢而進士”……有一點儒、法、道、墨等殊途同歸:統治者為了實現對國家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單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現實的,必須通過權力的分享和放下尋找到媒介——官員。
法家的集大成者韓非子提出“明主治吏而不治民”,被歷代統治者奉為圭臬。龐大的官僚隊伍成為君主治理國家最主要工具和支撐,吏治的好壞直接決定了國家的治亂興衰,在理論上也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治國體系。
君主治吏的最佳境界——無為而治
對君主和臣屬而言,這是一對典型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矛盾共同體。一方面,君主為了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要依賴臣屬“智者盡其慮”、“賢者敕其才”、“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臣屬不僅要為君主耗盡智慧、精力,還要主動讓渡榮譽和功勛,甚至頂罪甘當“替罪羊”,最終實現“臣有其勞,君有其功”的理想狀態。但在另一方面,君臣在國家戰略、人才選拔等涉及國家根本利益方面立場上又是對立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
故而,人才對于君主而言是一把雙刃劍,任用得當,則國富民強、名利雙收,否則,可能禮崩樂壞、亡國滅種。韓非在《內儲說》中詳細列舉了“權借在下”、“利異外借”、“托于似類”、“利害有反”、“參疑內爭”、“敵國廢置”等臣屬危害君王、篡奪王位的六種隱蔽微妙情形。
韓非認為,君主個人能力是有限的,不要說是治理國家事必躬親就是親自督察百官也是“日不足,力不足”,而且效果不佳,主要是因為君主高高在上、囿于深宮,但卻握有對臣屬生殺予奪的大權。臣屬總是拼命地迎合君主對自身的考核,以至于“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
就臣屬對君主的作為,韓非直言無所謂忠心等私人感情,純屬工作關系,“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人臣歸根到底也就是為了名和利,實現自身價值。
對于官員的治理,老子將統治者分為四個層次“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并認為最高明的統治者就是按照“道”的要求使萬物按照各自運行的規律完成生命過程。
韓非的主張與老子的“無為而治”一脈相承、不謀而合。他認為明主應當“寂乎其無位而處,廖乎莫得其所。明君無為于上,群臣竦懼于下”,在“無為”中讓群臣盡顯作為,在“不治”中實現天下大治。他得出結論,賢明的君主要“舍己能”并“因法度”、“審賞罰”。賞罰之道就是韓非實現國家治理最核心、最關鍵的法寶。
無為而治的核心手腕——賞罰之道
賞罰之道奏效的前提是人趨利避害的本能,“利之所在民歸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在經濟學中,奠定整個學科基石的就是“理性經濟人”假設,即:人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決定行為策略,每個人通過各自的理性行為推動“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從而實現社會進步。其實,韓非早就看透這一點。黃鱔、海蠶都是令人毛骨悚然的丑陋動物,但“婦人拾蠶,漁人握鱔”就是因為“利之所在,則忘其所惡”。
賞罰之道合乎人的本性。作為官員,并不是終身制,其需要依賴君王的賞賜獲得爵位、財富和地位,此是趨利性。同時,他也有避害的本能,害怕甚至逃避因失言、欺主等罪行遭受君主對其官位、財貨甚至生命的制裁。
賞罰的制定本身就是一門藝術。舉個有趣的例子,魯國大火,眼看就要燒到國都,但左右均去追趕野獸而不救火。哀公求教孔子??鬃臃治?ldquo;逐獸者樂而無罰,救火者苦而無賞”,并認為如行賞,就是耗盡國庫也不夠,便提出“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獸者,比入禁之罪”。命令傳達后,火勢立控。賞與罰之間有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要調動人的積極性就要科學配置賞罰,而且要通過“輕罪重刑”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因為“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
此外,賞罰具有獨斷性?;腹珦?ldquo;官少而索者重”,管仲勸其不要庸人自擾,“君無聽左右之請,因能而受祿,則莫敢索官”。作為符合人性的最有力武器,“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擁主”,君主應當將此大權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絕不可以與他人分享,就是賞罰意圖也不能輕易流露,否則臣子就會賣弄自己的德行,從而損害君主的威嚴,故而賞罰之道是“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賞罰還具有平等性。法家推行法治的最大阻力來自既有利益集團的舊官僚、舊貴族。為順應形勢,法家大膽突破“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并主張除君主以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不辟親貴,法行所愛”、“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無論高低貴賤、親疏遠近,均以法律為準繩,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賞罰。
賞罰更應守信。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只有在實踐中不折不扣地執行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小信成,則大信立,故明主積于信。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信名,則群臣守職,善惡不逾,百事不殆”,走向反面就會“賞譽薄而謾者下不用也,賞譽厚而信者下輕死”。法家的核心就是法,從商鞅徙木立信開始,法家就是要讓官民相信法律,并使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樹立絕對權威。
賞罰之道的內在病理——邏輯缺陷
作為歷史的產物,韓非的主張不可避免地帶有歷史局限性。他所說的賞罰之道完全是為一人服務,也是構建在“明主”這一邏輯起點上的。專制社會施行一家一姓,“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使得君主家庭很容易走進“富貴之家三代而衰,君子之澤五世而斬”的歷史輪回。
再者,君主個人并不置身天外,也有七情六欲,內親外戚,極容易出現韓昭侯法度難施行的困惑。申子解釋:“法者,建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所以難行也”。
“賞罰”缺乏必要的彈性也令人詬病。中國歷來是人情社會,執法講究天理、國法、人情三者協調統一。片面追求法律的平等,鮮有必要的緩沖地帶,讓官員人人自危,缺乏必要的能動性,反而影響了國家治理的效果。
縱觀中國封建歷史,只有秦代完全貫徹執行了法家思想,但效果卻是“積六世之余烈”統一中國后的“二世而亡”??梢哉f,地處西隅的秦國在群雄環伺之時,對外矛盾是主要矛盾,而嚴刑峻法導致的國內矛盾被連年征戰所掩蓋。但秦滅六國后,國內矛盾迅速轉化為主要矛盾,“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劉邦入關后,斷然廢除苛政,并“約法三章”,關中“大悅”,這也是法家賞罰之道最值得后人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