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孫為房兩度對簿公堂 法院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21-10-12 瀏覽次數:998
“把房子過戶給孫女后她一次也沒來看過我,我身體不好又沒人照顧,只能搬到養老院里住,但我的養老金不夠支付養老院費用,所以才把房子出租給小王補貼開銷的……”法庭上,76歲的陸老太滿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和補償安置款全部贈與孫女,而孫女不僅對自己不聞不問,還將租客訴至法院企圖將其趕走,讓陸老太倍感無助。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返還原物糾紛,陸老太孫女李某在未與祖母商量的情況下,以陸老太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王某遷出。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孤苦無依
老人出租拆遷房搬進養老院
三年前,陸老太的老宅被拆遷,其丈夫和兒子已于多年前過世,女兒也放棄了拆遷利益,拆遷安置對象只有陸老太與其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她們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房產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并簡單裝修后給陸老太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老太的贍養義務。2019年,拆遷所得3套房屋均登記于李某名下,并如約將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陸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后卻從未探望、照顧祖母,年逾七旬的陸老太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陸老太無奈將該房出租給王某,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出租前,陸老太明確告知王某房屋是孫女的拆遷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調解協議。
為收回房屋
孫女起訴祖母與租客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將房屋出租并搬至養老院,她認為調解協議已明確陸老太放棄該房屋所有權,陸老太雖可以無條件居住,但無權將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與祖母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陸老太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王某立即遷出。
王某在庭審中稱,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老太為被安置對象之一,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顯示,其擁有房屋居住權,故亦擁有出租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入住前發現涉案房屋到處都是油膩,明顯無人幫忙打掃,裝修相當簡陋,唯一的一張“床”竟然是用凳子作腿鋪上木板拼成的,自己不僅要重新整修該房屋,還要忍受李某母親及繼父三番五次前來鬧事。
陸老太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后,孫女李某從未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自己無人照顧,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才出租房屋。其認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時,明確房子登記到孫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權居住到老,也有權出租。王某按約支付租金,其使用房屋合理合法,李某無權驅趕。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院依法判決“力挺”老人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陸老太將涉案房屋出租是否違反其與李某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有無侵犯李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首先,陸老太和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通過中介居間達成的,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房,陸老太系被拆遷安置對象,出租時的案涉房屋狀態也顯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補貼養老費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陸老太有出租房屋的權利,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調解協議明確該房屋交付陸老太無條件居住,“無條件居住”從詞義角度看雖是對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語中與“無條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內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權外,已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讓渡給其祖母。最后,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也違反了公序良俗。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陸老太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后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吳中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陸老太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陸老太女兒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后并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支持陸老太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設立了居住權登記制度,居住權登記在家庭內部拆遷安置房范圍內有較大適用空間,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明確居住權系對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前提。該案例提醒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年輕人應自覺傳承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在親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讓房產成為一條橫亙在親情間不可逾越的鴻溝;老年人要在讓渡房屋所有權設立居住權時提前對行使出租權等事項做好約定,以免陷入房產利益爭奪漩渦,讓自己傷了身體更傷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