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法院以貫徹司法人民性理論為契機 調研當前法官執法理念并提出對策
作者:謝天德 發布時間:2009-10-12 瀏覽次數:1076
當前,各地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新、奇、難案件不斷增多的形勢,如何既能及時結案,提高效率,同時又能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確保法院以審判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成為法院當前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最近,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提出的司法人民性理論,對當前基層法官存在的與人民性理論不相符合的執法理念現狀進行了調研,并提出對策。
一、基層法官執法理念現狀。
對照人民性理論,該院認為當前基層法官的許多執法理念與人民性理念是不相符合甚至相違背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方面:
1、官本位意識依然濃厚。該院經調研認為,由于歷史慣性思維以及法治理念的缺失,在很多法官心目中,法官仍屬于官,而當事人屬于民,雙方地位不平等。“官本位”意識濃厚。于是在案件立案、受理、審理等諸多環節,表現種種,有冷橫硬推的,有批評說教的,甚至于與當事人對罵打架的。群眾常講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比比皆是。該院認為官本位意識的存在拉遠了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充淡了群眾對法官的信任,其害無窮。
2、法律萬能理念依然暗流涌動。該院經調研認為,部分法官心目中還存在一種“法律萬能”的意識,認為法律能解決任何問題。所以在現實的工作中,不太注重與非訴訟處理糾紛機制的銜接,不太注重利用群眾的力量辦理案件,認為手中有了法條,什么矛盾什么問題都能解決。而事實上,很多矛盾并非法律條文所能解決的,成文法的滯后性導致法律永遠跟不上現實的變化,因此固守條文教條辦案,不能適應形勢與大局需要,所得出的結論極可能出錯,最終導致錯案頻頻。該院認為目前涉訴上訪事件的屢有發生,很多一部分原因是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
3、法官頭腦中群眾觀念淡薄。該院經調研認為,許多法官習慣于坐堂問案,群眾觀念淡薄,以至于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問政于民,不能問需于民,不能問計于民,導致人民群眾無法參與司法、見證司法、監督司法、支持司法,法官的工作處于一種單打獨斗狀態,以致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防守線,卻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4、司法“被動性”觀念植根法官心中。該院認為,在審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法官在辦案時走村串戶、調查群眾是家常便飯。比如一件離婚案件到法院以后,辦案人員有可能多次到雙方家庭居住地找當事人的左鄰右舍調查了解婚姻的實際狀況,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就地調解,請村民或村組干部參加協助,但自民訴法從1991年修改,全國法院系統實施審判方式改革以后,法官的辦案方式從糾問式變成對抗式,法官對法院的功能與職責也形成了“法院應當是被動的”理解,法院受理案件都是“不告不理”,于是法官辦案也就形成了坐堂問案模式,一般不主動調查研究。比如現在辦理離婚案件,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后,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就會動員原告撤訴或調解和好,原告六個月后再次起訴的,法官仍然會這么操作,法官對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到底是否破裂基本上就是以當事人起訴的次數以及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來確定,而對客觀事實真相,基本是心中無數。由于中國缺失發達的律師制度,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以及因種種原因形成的證人不肯出庭作證等因素,法官對一些疑難案件的審理仍然抱著“法院應當是被動的”態度,不主動介入調查事實真相,以致人民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公正性常引發群眾的質疑。
二、改變執法理念,確立司法人民性觀念的對策。
該院經調研認為,作為基層法官,一定要了解司法的人民性理論,了解法官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法官的服務對象是人民,法官應當受人民的監督,因此,法官的一切行為都應當圍繞人民性這一主題。作為基層人民法官,要貫徹落實人民性理論,首要任務是應當確立以下幾種觀念:
1、應確立平等觀念。該院認為,法官首先應當擺正位置,正確認識審判權力的來源與性質。那就是法官權力來自于人民,法官應當為人民服務。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差別就是身份不同,職業職責不同,但法官不是特權階層,法官在人格上與當事人都是平等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居高臨下,以訓導者,批判者,或者先知圣人的身份對待當事人。除非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教育批評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應確立親民觀念。該院認為,法官在工作中要善于換位思考。“要把人民群眾當親人”,要學會感同身受體會群眾的酸甜苦辣,學會親民近民,就會改變對群眾的態度。所以在實踐工作中,不論案件大小,不論案件繁簡,不論當事人來自外地還是當地,都應當以真誠的態度尊重他們,本著良知和正義來適用法律,用工作來體現對人民群眾的真情實意,展現人民法官的親民形象。而這些親民形象在很多時候應當體現在小節上,要學習王勝俊院長在黑龍江圖強法院調研時所了解的便民舉措,即所謂“三聲”(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四少”(讓當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鐘,少費一份心,少誤一份工)、“五一”(一張笑臉、一把椅子、一杯熱茶、一句問候、一個客觀公正的答復)等親民行為。該院認為,當群眾有事情找到這樣的法院,并且受到如此親人般的關懷,群眾自然而然會信任法院,相信法官。建立在信任基礎之上的交流、調解、判決自然可以案結事了,且不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與懷疑。
3、應確立平民法官觀念。該院要求全院干警要牢記王勝俊院長提出“司法越貼近民眾,人民就越信任司法”的指示精神。在具體工作中,要切實改變當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環節和領域所存在著一些舊衙門作風和官本位主義,以及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現象。要認識到這些作風、現象會拉大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會損害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權威。而要克服這些現象,就必須在法院和法官當中確立起一種平民法官觀念。即法院和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門和官員,而是扎根于群眾當中的司法服務者。法官要研究如何讓司法方式適應社會、適應群眾、適應實踐;要學會如何尊重群眾,貼近群眾,服務群眾;要如何創新司法方式達到“為民利民便民”的目的。在辦案實踐中,不給群眾出難題,找麻煩,以最真誠的態度、最實在的行為做好每一項工作,切實解決群眾所需,從而取得最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5、應確立能動司法觀念。該院認為,由于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決定了我國的司法具有人民性,因此,法官在辦案實踐中,不僅僅局限于做一名被動裁判、坐堂問案的法官,在很多方面,應當有我國人民法官自己的特色,要學會能動司法。該院要求全院法官將司法能動性落到實處,主要體現在:1、辦案時要勇于走出法庭,深入群眾,調查事實真相,不能局限于現行民訴法規定的調查取證制度;2、訴訟程序上要以便利當事人為目的,采取各種便民措施,方便群眾訴訟,比如巡回審判,上門辦案;3、審理案件要善于依靠群眾的集體智慧,積極提供群眾參與司法的機會,比如切實發揮大調解機制作用,切實貫徹人民陪審員制度;4、要善于發揮法官學法懂法的優勢,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提高群眾法律素質,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對社會上那些包攬訴訟、坑蒙拐騙的不良法律服務者要勇于揭露和打擊;5、要勇于創新機制,形成特色。所有這些,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以法官自身的行為落實司法人民性,力爭以法院審判推動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