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分析司法鑒定結論沖突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潘亞偉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9-09-04 瀏覽次數:1240
近年來,江陰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申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不同,對一個鑒定物會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給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為此,江陰法院深入調研,分析司法鑒定結論沖突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原因分析:1、立法滯后。其一表現在有關司法鑒定的6個法律條款散見于三大訴訟法中,過于原則且操作性差;其二表現在多數領域的鑒定技術標準和規范仍是空白,不同鑒定機構隨意適用不同的標準,各執一端。2、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目前鑒定人員資格確認的基本原則是能力適格,由于主體確認機構的多元化,導致確認標準不統一,鑒定人員的執業公正度、鑒定能力難以得到有效可靠的保障。3、對鑒定結論的采信存在誤區。主要表現為:前后兩個鑒定機構的結論不一致時,機械的認為“前錯后對”;上下級鑒定部門的結論不一致時,總認為“上級的鑒定結論優于下級的”;鑒定結論與案內其他證據有矛盾時,簡單的以鑒定結論作出評定。
對策建議:1、完善現有司法鑒定制度。以法律明文規定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主體和條件,鑒定過程貫徹公開透明原則,明確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鑒定請求權和救濟權。2、實行鑒定人資格準入制度。分門別類規定具體的專業技術條件,提高鑒定人資格準入標準。3、制定配套統一的鑒定規范與標準。打破各地區、各部門各自制定的標準,按專業對鑒定樣本、方法、工作規則等制訂全國統一的規范,并隨著科技的進步,對鑒定標準進行動態更新。4、走出鑒定結論沖突時優先采信的誤區。對鑒定結論的采信,應當以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為標準,而不能以形式上的權威性代替實體內容上真實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