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官追求的真理?由亞里士多德想起
作者:周云飛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1628
“吾愛吾師,吾尤愛真理”這是亞里士多德的名言,千百年來,一直鼓勵著人們對真理的不懈追求。我們法官作為掌握國家審判權的司法者,每當讀此名言更是倍感真切,因為也正是亞里士多德,首先完備而深刻地提出了“法治優于人治”的理論,使得法治成為千百年來人類不斷追求并實踐著的真理。
亞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學》中,多方面地比較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說明了法治的優越性所在。1、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但法律不講感情,而“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币粋€人即使再聰敏睿智,也難免有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的時候,從而導致偏見和腐化。因而如果把治理國家的希望寄托在個人身上,就如同將國家的命運寄托在變化莫測的感情之上,當然是靠不住的。他甚至毫不客氣地批評:“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毕喾?,法律沒有感情,不受主觀愿望影響,不懂得偏私,“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所以唯有法治,才能造就一個正義、安寧、和平的社會。2、法律是經過眾人的審慎考慮后制定的,同一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見相比,更具有正確性。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眾人的智慧總是高于個人的智慧,而且個人會因為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損害其判斷力,而全體人民總不至于會同時犯錯。所以,將集體智慧的結晶轉化為法律規則,用以法理國家和社會,不僅更加科學合理,而且能夠較少發生錯誤。3、從形式上說,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法律不會說話,不能像人那樣信口開河,朝令夕改。法律一經制定便不得輕率地改動,從而在人們心中能夠保持較高的威信。同時,法律是借助規范形式、特別是文字形式來表達的,具有明確性。所有這一切,都說明了法治優于一人之治。
亞里士多德在對比了法治和人治的優劣得失后,對法治的含義作了經典的闡述。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要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币簿褪钦f,良好的法律,這是實行法治的前提,只有制定出能夠體現正義和善德、保護自由、促進公正利益的良法,才能達到實施法治的目的。法律必須得到全社會的普遍遵守,這是實行法治的關鍵,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不僅普通平民要守法,統治者也必須要服從法律。
2000多年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走向,今天,在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其精辟的闡釋仍是構成我們對法治的基本認識,作為法官我們理所當然地以法治作為自己追求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