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缺席判決案件引起再審呈上升趨勢。缺席判決對法院審理案件提高訴訟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部分缺席判決的案件給我們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的難點,甚至出現負面效應,導致啟動再審程序,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一、缺席判決存在的弊端

一是對缺席判決的法定條件把握不準確。民訴法第130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在再審中發(fā)現,原審承辦法官一般只注重審查被告是否經過傳票傳喚,不注重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常理由。實踐中就有的被告在收到傳票后,因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到庭應訴,導致判決生效后啟動再審程序。

二是送達方式不規(guī)范。有的案件承辦法官僅注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去認真細致的查找被告,隨便采用公告送達,且公告送達沒有按照上級法院規(guī)定,有的在一些地方報刊以及小報上刊登公告。據統(tǒng)計,公告送達導致缺席判決是缺席判決再審案件的重要原因。

三是判決依據不足,案件事實不清。根據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所有涉案的證據必須嚴格進行實質性審查,但由于被告缺席審理,法庭在審理時僅憑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質證,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缺席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對策

一是嚴格公告送達程序。相關訴訟法律文書,不但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還應當送達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公開張貼。同時可以通過基層民調組織多做被告親屬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審理被告缺席審理所帶來的法律后果,要想盡辦法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告知利益相關方,促使被告能按時到庭應訴。

二是發(fā)揮審判職能,適度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力度。對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審判人員一定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還可以到被告所在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村組織和單位對被告的行蹤進行實地調查走訪,了解情況,確保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正確的判決。

三是多做服判息識工作。對因缺席審理的被告出現并到法院或者有關部門纏訪的,應當對其進行疏導解釋,多做耐心、細致的勸說教育工作,釋明法院缺席判決的法律依據,通過判后答疑的形式,說明其服判息訴。對符合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因,還當事人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