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生命權以同等保護 ? 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元的前后
作者:轉載《光明日報》 發布時間:2009-08-07 瀏覽次數:2277
(本報通訊員 丁柯佳 陳其生)在同一場車禍中遇難,因為戶籍身份的不同,賠償金額卻相差幾倍,這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一直以來受到社會普遍質疑:不同戶籍之間有貴賤之分嗎?遇難者生命有貧富之別嗎?
“同命亦同價”的法律適用,給出的“生命同樣寶貴,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的響亮回答。
遇難農民工陷維權困境
肇事車輛逃逸,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4位遇難農民工合法權益如何維護?
安徽省霍邱縣農民黃慶華和妻子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取證,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按此情況,如果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以及4名受害人屬于農村戶口的事實,每個受害人家屬即使按對方全責索賠,賠償總額只有20萬元左右。
那么,誰該承擔事故責任?是按城鎮標準賠償,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
如果按4位死者戶口所在地的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近7倍。而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依法作出了判決。
“不論出身如何,生命同樣都是寶貴的,司法要給予同等保護,這是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睙o錫市中級法院院長褚紅軍了解該案后認為,這一舉措順應了我國立法和司法的發展趨勢。
就在4位農民工交通事故死亡獲賠23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不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講專題講座上,作為主講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明確作出了回應。他強調“傾向于原則適用統一賠償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這樣,有利于充分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審判的文明進步和人文關懷,彰顯尊重生命的時代精神。
“三年實踐”探索解困之舉
“同命不同價”,源自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所規定的有關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來分別對待的條款。
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調研,并與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也建議,應該盡快結束“同命不同價”的人身損害賠償局面。
三年前,無錫錫山區法院開始“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的審判探索和實踐。至今,該院已經審理了15起此類案件,其中被侵權當事人大多是家境困難的農民。
車禍中,羅運月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標準是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這一問題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經過審理,錫山區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判令保險公司等賠償羅運月的相關費用。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羅運月與費本忠死亡,費本忠系城鎮居民,而羅運月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從事交通運輸,兩人系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傷害的既有農村居民又有城鎮居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無錫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錫山區法院三年前依法開始的“同命亦同價”法律適用,是對司法給予生命權同等保護的積極探索,為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的審判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