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15,時任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在動員部署建設“法治江蘇”會議上提出:“到2020年,江蘇基本實現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建成法治江蘇。”

法制,是一個國家靜態的法和法律制度的總稱。法治,則是法和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動態反映,同時也表征著一個國家或地方處于依法治理中的一種良好狀態。由“法制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化的過程,是一種全社會政治實踐的過程,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過程。建設法治城市,就是要讓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信念覆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并保持理性運行,讓法律法規、法律制度、法律設施與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法律思想相輔相成、相伴相生,從而形成和諧、穩定、有序而富有城市地方特色的社會文明狀態。

一、公民法治意識的提升

公民法治意識包括權利意識、法律信仰、守法意識等內容。其中,核心是對法律的信仰。建立起堅定的法律信仰,方能夠妥善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遵照法律履行自身的義務,并在潛移默化之中做到學法、懂法、守法、護法。因此,強化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養,是法治城市建設的堅實基礎。

1.領導干部的學法用法教育。作為政策制定者和社會事務管理者的領導層,學法用法既是其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更是一種對普通公眾所給予的示范。通過這樣的身體力行,使法治的力量得到更好的彰顯。因此,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黨委中心組學法、自學、法制講座和法律培訓等學法制度,在完成基本法律知識學習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及時地學習新的法律,保持法律知識積累的與時俱進。同時,推行任前和任職學法考核制度。一是將法律知識考核作為領導干部任職的資格條件之一,在提請任命前,由任命機關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二是作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年終組織學法考試,考試成績直接與年度考核掛鉤。

2.公務人員學法用法教育。公務人員是受國家委托從事社會事務管理的執行者,學好法、用好法是其切實履行好職責的必然要求和首要條件。在當今社會各類矛盾凸顯期,這一要求顯得尤為迫切。各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定并落實公務人員學法總體規劃,將公務人員學法納入正規培訓渠道,建立起學法長效機制,為正確用法打好基礎。并作為任用和晉升的條件之一。

3.青少年的學法用法教育。青少年處于生理、心理發育的關鍵時期,易于接受新事物,易于受到環境影響。因此,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校內教育。發揮學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積極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發揮法制副校長的引領作用,通過開辦法制教育講座、組織法制教育活動等形式開展工作。注重加強對法制副校長的培訓,提升法律素質,針對青少年的特點、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強化教育效果。二是校外教育。充分利用公開資源,加強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設,讓學生在學習課本知識的同時,較早地接觸到司法的運作,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邊。公安、工商、文化等社會管理各個領域的職能部門應當特別重視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為學校師生創造安全、和諧、健康、穩定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4.外來務工人員的學法用法教育。在現代城市,尤其是經濟較發達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已成為城市建設的一支生力軍。與此同時,這一群體中,刑事犯罪尤其是侵財型犯罪的高發,種種不夠文明的行為舉止等都是城市管理中亟待重視的問題。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戶籍與常住地分離,且其中絕大多數整日忙于為生存而勞作,因此幾成法制教育的真空地帶。可以考慮采取疏導與教育管理并行的方式,有針對性地提升這一群體的法治素質。一是關注外來群體的生存狀態,幫助他們增強維權意識,改善就業、就學、就醫、居住等基本生活條件,消除違法犯罪隱患。二是推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外來務工人員崗前法制培訓和常規法制教育,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5.普通市民的學法用法教育。一是強化基層民主化建設,提升普通市民對民主政治的知情度與參與度。通過人民陪審、政策聽證、開放議政、法律講壇、熱點問題討論等機制,擴大人民當家作主的廣度和深度,使崇尚法治成為一種普遍的精神境界,學習法律、了解法律、應用法律成為一種普遍的精神需求。二是及時開展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與老百姓關系密切的法律。充分利用大眾傳媒,通過權威解讀、策劃宣傳等方式,讓群眾在第一時間了解和掌握,以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三是推行“送法進社區”活動,貼近群眾、貼近生活。除司法行政部門之外,公、檢、法以及工商、稅務、衛生監督等行政執法機關均應當積極參與到送法活動中來,通過巡回辦案,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資料,制作展板、板報等形式,宣講法律,弘揚法治。四是重視重要紀念日的主題宣傳,強化宣傳效果。在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6.26國際反毒品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特殊紀念日,通過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豐富多樣的宣傳模式,反復開展法制教育,讓法治意識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

二、法規制度體系的完善

建設法治城市, “有法可依”是必備前提。只有將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或需要規范的社會行為用法律規范加以確定, 才能讓百姓有法可依,也為執法行為提供依據,讓管理和被管理者均有章可循。而符合自由、秩序、權益、正義等立法基本價值,公正、公平、效能的“無縫隙”管制度設計,可以讓法的觀念、意識、具體規定深深滲透進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指引著每一名社會成員的行為,而不是僅僅依賴個體的良知、道德的評判,甚至是偶然的意念做出選擇。

誠然,法律永遠是滯后的。對于司法和執法的實踐來說,法律供給相對不足的狀態是客觀存在的。但這樣的客觀現實不應當成為推進立法建設的阻滯,而應當是一種需求上的助力,以期盡可能降低這種供給上不足的比例。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法律文化源遠流長。從夏周到明清,從近代到現代,法治建設走過了一條漫長而曲折的道路。改革開放以來,因法律移植導致“水土不服”的事例亦有發生。應當充分考慮本土國情,又不能囿于本土國情;要充分汲取域外經驗,亦不宜完全推崇域外經驗。則現代中國法治建設應當正確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對本土傳統法律文化的揚棄,特別是對儒家倫理的批判、繼承和發展;二是概括和總結法治發展歷史進程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進思想和文化。

1.地方立法。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完善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保障和促進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科學、民主為原則,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使之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符合“五個文明”建設需要,能夠讓國家的法律得到正確、全面、順利的貫徹實施。

2.政府規章。行政規章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在城市建設與城市管理的進程中,政府的各類行政規章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應當進一步完善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推動公共事業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保護知識產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應對突發社會事件等領域的政府規章體系,更好地促進經濟增長、社會和諧穩定。

3.依法行政管理制度。各類行政執法機關,尤其是公安、市容、交通、工商、城建等部門,權限大,與老百姓接觸多,受到的關注度也高。在群眾的心目中,這些部門的執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其執法水平也折射出政府的法治建設程度。因此,必須高度重視依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構和落實。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執法對象、程序、具體行政行為等予以嚴格規范,對執法人員的職業形象、文明用語等都作出明確要求,以切實加強行業依法管理力度。

三、法治誠信政府的構建

打造法治誠信政府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關鍵所在。

1.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形勢變化、實際需要,適時清理、及時修訂。同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做好新政策、新文件的制定工作。新修訂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均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

2.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不斷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

3.科學的行政決策制度。應當堅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一切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對涉及全局、影響重大以及與市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通過集體民主討論決定,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4.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持證上崗制度和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堅持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政紀律教育,不斷提升職業精神、職業能力和執法水平,依法辦事、清正廉潔。

5.健全行政監督機制。落實依法行政“四項制度”,通過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制,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實行由人大、紀委等專門機關督查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機制,科學、全面地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四、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追尋者和捍衛者;公正,既是司法的核心價值,也是老百姓對司法機關的最大期望。司法的公正是法治城市建設的強大助力。

1.人民法院。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為宗旨,深化司法改革,進一步完善訴訟程序,堅持程序公正、實體公正與形象公正并重。全面強化各項審判職能,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進一步強化調解職能,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修復社會關系,緩解執行壓力,促進社會和諧。

2.人民檢察院。繼續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規范監督程序,提高訴訟監督水平,增強監督實效。切實加強對各類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推行“檢務公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工作。

3.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司法隊伍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制度,實行科學、公平、效能化的人事管理機制,加快法官、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改革和完善法官、檢察官培訓和懲戒制度,努力選拔和培養復合型、高層次的司法專業人才。

五、規范法律服務市場

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律師、公證、仲裁、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體系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完善各項制度,嚴格行業監管,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是法治城市建設中不容忽視的內容。

1.完善法律援助機制。為弱勢群體、困難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主管部門應當理順體制,規范運作,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努力為援助對象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優質的法律服務,把政府的實事辦實辦好,為人民服務好。

2.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強化對律師、公證、仲裁、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和中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加強對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的指導與監督,切實解決誠信、收費等社會關注問題,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服務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拓寬和規范法律服務體系,促進法律服務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服務于經濟和社會發展。

六、權力監督體系的完備

權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換性決定了任何權力一旦不受制約,便必然走向腐敗。建立完備的權力監督體系無疑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保障。

1.人大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職責,強化對同級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可以通過定期聽取匯報,隨機考察,定向調研、訪談,查閱工作臺帳等多種形式進行,以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評議并通報。相關單位應積極整改,及時反饋。

2.政協監督。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履行民主監督職能。對法治城市建設的各領域工作適時進行督促檢查和民主評議,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

3.層級監督。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通過實行行政執法報告制度、行政執法審核制度、案件流轉內部監督制度,形成執法層級監督體系。

4.輿論監督。傳統新聞媒體及網絡等新興傳播媒介,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群眾在不斷增強法治觀念的同時,監督司法公正,監督依法行政。

5.民眾監督。開通市長熱線、行政執法投訴電話、網上投訴窗口等,暢通人民群眾的監督渠道,及時解決與民生關系密切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