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經理是否“高管” 引發勞動法適用爭議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發布時間:2021-01-21 瀏覽次數:861
一職工在某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連續三年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引發勞動法適用爭議。1月12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勞動法調整,遂判決公司補發職工裴某工資16萬余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
被聘工程部經理
2014年12月,職工裴某入職某公司,與公司簽訂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裴某擔任工程部經理,負責全廠水、電、汽設備,勞動報酬經公司考核滿足一定條件后可取得相應績效工資。工程部共計兩人,除裴某外還有一名電工。2016年1月雙方續簽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1月,雙方再次續簽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與裴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裴某仍為公司繼續提供勞動。
2019年10月,裴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2019年11月,公司人事部經理簽署準許辭職。裴某與公司完成工作交接,但因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且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引發勞動爭議。
是否為高管之爭
原告裴某訴稱,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與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金。此外,公司以業績審計為由尚拖欠其勞務費未足額支付。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裴某是公司高管,不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且未續簽合同責任在裴某,公司已在單位微信群中通知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裴某的工資與業績掛鉤,需要進行審計。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限期公司提供考核資料及績效工資期間財務憑證、財務賬冊、財務報表,但公司未能提供。
依法定性非高管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定性非高管,原告裴某為工程部經理,非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難以認定高管。其涉及勞動權利義務糾紛,仍適用勞動法調整。公司未對職工進行考核,應認定公司故意組織考核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即裴某符合取得績效工資條件。同時,公司未按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相應賠償金。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公司補發原告裴某工資16萬余元,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高級管理人員如何認定,以及公司阻礙考核如何認定職工績效問題。
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本案中,原告裴某擔任工程部經理,非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且工程部僅有兩人,裴某雖有一定管理職能,但未達到高級管理人員高度,故難以認定其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民法典》第159條亦規定【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本案中,根據合同約定,裴某績效工資需經公司考核后確定,但公司從未對裴某組織過考核,應認定公司故意阻止考核條件成就,視為該條件已成就,即裴某已符合取得績效工資的條件。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用人單位應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定將承擔法律不利后果。同時,勞動者亦應勤勉勞作,盡心服務企業。
【法條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