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推廣股票期權 未經批準觸犯刑律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花卉 發布時間:2021-03-25 瀏覽次數:764
程某未經批準在網上推廣股票期權。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非法經營罪案,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程某系甲乙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3月起,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甲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作為代理商幫助丙公司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股票期權業務,吸引客戶在“期權匯”軟件平臺入金購買個股期權,收取的權利金由丙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返傭給程某等人。2018年3月至5月間,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辦公,共同為丙公司推廣股票期權業務,并已向譚某等13人推介股票期權。經查明,投資人入金合計人民幣375.231萬元,購買股票期權合計人民幣339.431779萬元,案發前損失合計人民幣339.431779萬元,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
2018年6月,譚某向警方報警。程某歸案后,經公安機關多次訊問,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程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