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反映推行民商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遇到的障礙并提出解決建議
作者:錢偉東 趙文清 發布時間:2009-07-15 瀏覽次數:1167
無錫濱湖法院自2009年4月起試行民商事案件的快速審理機制,2名速裁法官至今審結案件258件,調撤率為83.14 %,平均審限7.4天,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該項機制在運作中還存在一些障礙。
一、障礙
1、快速審理機制與簡易程序的關系法律定位不明。目前所推行的民商事案件的快速審理機制都是局限在民訴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的框架下進行的改良式嘗試,無法突破簡易程序的規定,還不足以支持快速審理機制成為一種獨立的簡易糾紛快速處置程序。
2、社會對快速審理機制存在不信任的排斥心理。部分當事人對快速審理機制簡便的審理方式、較短的審理期限表現出不信任心理,擔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處理,甚至認為快速審理機制的運用不利于其個人權益的充分保護,從而對該機制的適用存在較為嚴重的排斥心理。
3、快速審理機制對當事人缺乏利益上的鼓勵。目前快速審理的改革方法多集中在對庭審程序的適度簡化,對法律文書的簡化,對傳喚方式等庭前準備工作的簡化等方面,其案件受理費標準與其他案件并無差異。除情況緊急的追索債務類案件,原告當事人并無主動選擇快速審理的利益動因。對于被告當事人來說,其也無法以自覺到庭、自認、自覺履行等配合快速審理機制的行為獲得利益鼓勵。因此被告更多地會以不同意放棄答辯期、不恰當地提出管轄異議等方式排斥快速審理機制的適用。
4、法院系統對快速審理機制的認知存在不同意見。由于推行快速審理機制的法院大多成立了專門速裁機構,打破了原各業務庭室受理案件類型的平衡,直接導致了法院內部各部門的各項審判管理考核數據的變化,因此,法院系統對推行快速審理機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仍存有不同的意見。
5、上級法院對快速審理機制缺少統一的條線管理。快速審理機制主要是在基層法院推行,上級法院沒有與之對口管理的部門。原民一、民二條線管理一般也不包括基層法院設置在立案庭或獨立設置的速裁機構,上級法院很少進行對口指導。
二、建議
1、從立法上解決快速審理機制的定位問題。建議立法明確快速審理機制成為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并行的獨立程序,專門適用于解決簡易民商事糾紛。
2、突破簡易程序的規定賦予當事人選擇快速審理機制的司法利益。通過降低受理費標準、縮短答辯期、一審終審、可快速執行等措施,倡導、鼓勵原告當事人選擇快速審理機制,引導被告當事人不濫用各項抗辯權利,接受快速審理機制,自認并自覺履行義務,化解矛盾糾紛。
3、落實快速審理機制的管理部門。上級法院應當盡快指定一個部門,協調、管理各基層法院的快速審理機制的試行工作,促進各法院取長補短,共同推進民商事快速審理機制的完善與發展。
4、加強快速審理機制的法制宣傳。通過快速審理機制與假日審判、巡回審判等司法便民措施的高度結合,加大快速審理機制司法為民的宣傳力度,贏得群眾對快速審理機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