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以及社會思想意識形態變化,農村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大幅上升。2007年,我院受理此類案件60件,2008年受理88件,同比增長46.7%20091-5月份受理68件,同比增長33.3% 。此類案件的上升,反映出一些社會不健康因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婚姻家庭的穩定。贛榆法院經深入調研,分析了該類案件增多的原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對策。

一、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發生原因

婚約即男女雙方在確認婚姻關系前共同訂立約定結婚的形式,這種習俗在我國許多地區普遍存在。而這里所說的婚約財產糾紛就是基于訂婚而產生的禮金等財產問題造成的相互糾紛。此類案件的發生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匆匆相識,草草訂婚。有的青年男女受父母之命、媒妁撮合,出于對雙方相貌、年齡、家庭地位、經濟狀況等方面的考慮而草率訂婚,在日后接觸中發現兩人情不投,意不合,因而中止婚約關系,繼而在財物返還上發生糾紛。

   ( 二)一方移情別戀導致婚約破裂。隨著社會的開放和村民外出打工、求學等機會的增多,農村青年的交際面進一步拓寬,思想意識逐步增強,在工作、學習和娛樂中結識新的異性朋友和戀愛對象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因而中止原婚約關系,繼而因財物問題釀成訴訟。

(三)女方對結婚條件提出過分要求。有些青年男女在婚戀過程中花費巨大,從相親到定親再到登記結婚,步步揮金,名目繁多:諸如見面禮、彩禮、磕頭錢、喊爹娘錢、上車錢、下車錢等,禮金數額少則上百,多則成千上萬,最終令男方難以承受,導致婚約關系破裂。

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難度大、上訴率高。應對此類問題如果單純依靠判決來解決勢必帶來很多新生矛盾,如果能通過調解的手段將矛盾化解,不但有助農村社會的穩定以及村民之間的和諧相處,還可以節省大量日趨緊張的司法資源。但事實上,婚約財產類案件的調解難度并不容樂觀,雙方常常是因為在“爭個理”上不相讓,致使調解工作難以成功。另外,即使在法官作判決后,雙方都不服判的情況也常有發生,導致婚約類案件的上訴率也一直居高不下。

   (二)雙方矛盾激化。此類案件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涉世未深的青年男女,一旦訴至法院,被告家長都非常反感,無形之中就已經加深了雙方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調解與執行。此外在現實中當事人未婚同居的較多。部分青年男女追求感官享受,訂婚后不久就同居,甚至懷孕、流產,一旦發生糾紛,矛盾更加突出。另外,由于是涉及雙方家庭案件,加之婚約大多是媒人牽線,見證人輔證,旁聽親屬眾多,經常發生尚未開庭,雙方親屬就已罵成一面,甚至大打出手,矛盾進一步激化。

(三)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訂婚議式財物往來頻繁,數額較大。有些青年男女訂婚時講排場,擺闊氣,花費大,但并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男方往往舉證困難,女方往往不認賬,媒人則或因害怕得罪一方而不出庭作證或因偏袒一方而作偽證,致使出現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的局面。

三、對策及建議

(一)大力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提倡移風易俗,婚事簡辦。運用社會輿論力量,加大宣傳力度,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案例及時予以曝光,宣傳、表揚好的典型和事跡。

(二)加大對《婚姻法》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法制意識,使人們明白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讓人們由被動地接受法律約束變為主動地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

(三)加強社會干預力量。基層組織、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司法等部門要聯手合作,提倡優良的婚姻道德風尚,健全民間調解網絡,將矛盾和糾紛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四)人民法院要把好案件審理關,對于婚約案件,應積極做好訴調對接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訴前法制教育和倫理道德教育,緩和當事人的“治氣”心理,營造一個和諧的調解、教育環境,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應依法公開審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講法,擴大辦案效果,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