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輪番上陣擔當公訴人
作者:轉載《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09-06-19 瀏覽次數:2388
江蘇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審法官刑事部分審完審民事
檢察官輪番上陣擔當公訴人
今天上午,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東北塘法庭1號庭內座無虛席,由錫山區人民檢察院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人的江蘇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正在進行庭審。經法庭許可,記者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
刑事庭審過程波瀾不驚
9點40分,法庭首先進行了被告人李華榮、劉士密盜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審理部分。擔任案件審判長的是錫山區法院行政庭庭長姚堅。
錫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檢察員曹斌宣讀了起訴書。起訴書指控:
庭審中,兩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以及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場出具的相關證據均未提出任何異議,當庭承認了所有犯罪事實。
由法院為兩被告人指定的辯護人認為,兩人有積極退贓行為、悔罪態度較好,劉士密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應屬立功。因兩人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由于兩被告人對所犯事實供認不諱,整個庭審過程波瀾不驚。約1小時后,合議庭宣布休庭10分鐘進行評議。
繼續開庭后,審判長姚堅當庭宣讀了判決。
合議庭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犯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李華榮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元。以犯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劉士密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事+民事”懲罰力度更大
上午11點40分,此案刑事部分庭審結束。這時,一個法庭上的座次發生了變化:錫山區檢察院指派該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副科長、檢察員華軍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人坐在了法庭左側,而李華榮、劉士密以民事案件被告的身份坐在了法庭右側的被告席上。
法庭對由檢察機關出任民事公益訴訟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的庭審由此開始。
錫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龔磊事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由于此案案情較為簡單,公安機關最初是以涉嫌盜竊罪對兩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但檢察機關在審查時發現,按照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所盜伐的活意楊樹每棵樹評估下來僅200多元,而且系盜竊未遂,難以對兩人處以合理的刑罰,破壞環境行為也得不到應有的懲戒。
“考慮到無錫市近年來采用司法手段保護環境的迫切要求,在向上級檢察機關作了詳細匯報后,確定了對被告人破壞環境案件既刑事處罰,又通過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追究其對國家和公共的環境損失進行民事補償的具體司法措施。”龔磊說。
首先由華軍當庭宣讀了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起訴書稱:李華榮、劉士密的盜伐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造成該路段防護林缺口,破壞了防護林的完整性,破壞了環境,容易使高速公路路面產生橫向風流,給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帶來安全隱患。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補種樹木。
檢察機關在法庭調查階段還當庭宣讀了證人證言、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出具的林木權屬證明、錫山區價格認證中心對盜伐數目總計3990元的價格認證等證據材料。
對環境公益訴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兩被告均表示無異議,同意按環境公益訴訟人的要求補種樹木。由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益訴訟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持續時間僅僅20多分鐘,在審判長宣布休庭10分鐘后,法庭對案件當庭進行了宣判。
合議庭宣判時認為,因本案被害單位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未提起民事訴訟,為維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人民檢察院依法享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兩被告行為破壞了高速公路的環境公共安全,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環境恢復責任。
合議庭還認為,由于高速公路防護林的樹木屬于特定樹種,生長周期長,環境修復困難,支持環境公益訴訟人主張由被告補種樹木的訴訟請求,判決兩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在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指定范圍內共同補種意楊樹19棵(相同樹齡),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1年6個月。補種樹木及管護期間,由無錫市錫山區農林局負責監督。
庭審后,兩被告表示服判。
據悉,鑒于被告人已宣告緩刑,檢察機關將對案件的后續執行、特別是公益訴訟判決部分進行檢察監督,以讓相關環境損失得到盡快恢復和彌補。
本報無錫(江蘇)
記者手記
一年多前的
2008年9月,無錫中院、無錫檢察院共同制定了《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確立了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對涉及侵害環境公益的民事案件,有權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但據記者了解,一年多來,無錫市各級法院受理的由老百姓提起的環境相鄰關系案件等一般環境侵權案件僅五六起,另外受理了約267起環境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訴審查案件,而作為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僅本案一起。
“由于上位法對公益訴訟案件在程序上沒有詳細規定,實踐中,證據、損失等方面司法機關很難把握,因此對公益訴訟案件還十分謹慎。”無錫市中院環境保護庭庭長趙衛民認為,該案宣傳教育意義在現階段顯得尤為重要。
正如檢察機關在宣讀檢察意見時所說,“讓侵害生態環境的行為人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從而保障生態環境的和諧穩定。”
期待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不久的將來,通過立法,進一步在審判程序及上訴權、案件執行、環境損害評估、環境賠償等涉及的諸多細節問題上獲得突破。
本報記者丁國鋒
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