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為兒征婚向介紹人支付現(xiàn)金,婚姻未成向介紹索款未果,后訴訟法院要求返還現(xiàn)金。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進行了調(diào)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

姜某系鹽都區(qū)大縱湖鎮(zhèn)某村村民,其子已到結婚年齡,卻婚姻未成,姜某作為父親十分著急。2008217日家住射陽縣新坍鎮(zhèn)某村村民錢某為姜某獨生子介紹婚姻,姜某心感喜悅,姜某在錢某要求下支付征婚的相關費用16000元,雙方約定婚姻未成如數(shù)退還,200831日,姜某在錢某的要求通過銀行匯款,匯給錢某4000元,事后,錢某將一昆明女子介紹給姜某兒子,雙方相識戀愛約半個月的時間,該昆明女子就無音訊,姜某娶兒媳夢想未成,故向錢某索要20000元,錢某未能支付,2009416日姜某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錢某返還介紹費用20000元。

2009616,射陽法院興橋法庭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雙方對收款等相關事宜無異議,錢某認為婚姻未成原因是姜家,并非本人所致,并表示愿意再次為其兒子介紹,不同意全額返還。庭審結束后,興橋法庭劉法官對該案雙方進行了說服教育,經(jīng)劉法官細致耐心的做工作,雙方最終達成限期支付的調(diào)解意見。該案最終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