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各地法院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深入進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廣泛地作為一種結案方式在大量應用。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按照執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執行手續,采取了相應強制措施,窮盡了執行手段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查明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暫時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該執行案件即告結案,因而暫時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制度。設置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有利于真實反映法院執行工作情況,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減少執行積案,有效預防弄虛作假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申請人首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只要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必要的工作、窮盡強制執行措施后,在能夠證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即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設置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為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并不是說只要履行了法定的執行程序、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就可以終結結案,必須對此作出嚴格的條件限制,防止濫用。一般來說,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必須做得四個"執行窮盡"即窮盡執行程序、窮盡調查手段、窮盡強制執行措施和窮盡執行制裁措施。

1、窮盡執行程序。執行機構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公正執行,如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令(通知)和財產申報令等等,凡是法律有規定程序的都應當遵照執行能夠,確保首先做到程序公正。

2、窮盡調查手段。當前,執行難度較大的是因當事人惡意逃債,轉移財產,使法院難以查尋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機構主要依據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和必要的依職權取證,正確運用好查詢、搜查等調查手段,全方位了解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性權利,如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無形財產等等,同時要善于發現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線索與跡象,要善于發現有無被執行主體擴張的情形,防止有能力執行的當事人逃避執行。做到有證據材料證明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生產生活情況,即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

3、窮盡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具體方法和手段。執行機關應依法采取與案件情況相適應的執行措施,如針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扣留 、限制出境等控制性執行措施;劃撥、提取、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處分性執行措施;對特定物的強制交付;對不動產的強制管理;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措施;強制遷出房屋與退出土地;公告限制高消費、審計執行和執行聽證;以勞務抵債、以經營權抵債;等等。要做到有證據材料證明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經濟收入只能維持正常的生活生產需要,沒有剩余價值的財產可供執行的。只有在執行機構已經窮盡了應當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后,才能最終確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4、窮盡執行制裁措施。當強制執行措施無法實施或實施過程中遇到阻礙時,執行機構必須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罰款、拘留等)來排除妨礙,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強制為原則,稱為執行制裁措施。

在執行過程中,凡準備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人員都要通知申請人談話,征求申請人的意見。談話時,執行人員要將執行過程告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講明省高院的規定,申請人表態必須是真實自愿的,執行人員要將談話過程詳細完整記錄下來。必須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案件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無異議的,且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證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的職責和手續、窮盡了法定強制執行措施、能夠證明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且無可供執行財產,才能依法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終結此次申請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必須載明尚未履行的債務數額,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以此裁定為依據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