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之一。為此,鹽城亭湖法院專門組織調研,對此類案件審理難的現狀特點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原因分析:

1、事實認定難。鑒于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和一定的未知性,這類案件中的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往往很難統一,醫療過失與醫療風險不易區分。此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經常文字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或者“雖無過錯但存在不足”等,當事人不能信服,法官也感到困惑不解。

2、法律適用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一般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的處理則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人身損害司法解釋,醫療糾紛案件法律適用“二元化”的現象一直未能得以統一,因此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執一詞,案件調解難度增大。同時,不同法官也會因認識問題的角度和水平差異而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

3、鑒定結論采信難。由于醫學會地位不夠中立,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信任,加之鑒定人員很少出庭接受質詢,法院在鑒定結論采信上“左右為難”,嚴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同時,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對鑒定效力層級的明確規定,當不同的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項目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時,法官難以取舍。

4、案件調處難。醫療糾紛案件在起訴到法院之前,醫患雙方大都有過正面交鋒,系協商或調解不成才訴至法院。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嚴重,訴訟心態失衡,案件協調處理難度要明顯大于其他民事案件,“案結事了”的任務艱巨。

二、對策建議

1、優化整合司法資源,實行專業化審判。建議指定司法實踐經驗相對豐富的法院對醫療糾紛案件進行集中管轄,采取集中審理的方法,提高審判效率,減少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在訴訟過程中有針對性地選任醫學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

2、就醫療糾紛專門立法,統一法律適用。有權部門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合理、權威的解讀,統一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立法部門應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單獨立法,應將醫療損害作為調整對象,明確民事法律關系性質、醫療過失、歸責原則、鑒定制度、賠償標準等內容,統一法律適用。

3、規范醫療糾紛鑒定,提高鑒定結論采信的確定性。應盡快成立地位中立的獨立鑒定機構,建立職業化的鑒定人隊伍,依法規范鑒定人員的從業行為,提高鑒定人員出庭率。要建立與醫療機構級別相應的鑒定結論層級規則,解決鑒定結論沖突問題。

4、建立醫患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促進和諧穩定。積極探索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減少成訴的糾紛數量,如在醫院內部設立糾紛調處機構,成立獨立于第三方的醫療糾紛調處機構等,加強醫患溝通,暢通調處渠道,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