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搭建三十年的違章建筑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被駁回,主人一紙訴狀將房管部門告上法院。兩審法院一致判決,搭建年代再久遠,違章性質也不改變,房管部門并無不當,原告訴求不予支持。

80多歲的梁老太是無錫人,曾因上山下鄉的政策到蘇北勞動過幾年。1979年回到無錫后,住房成了個大問題。梁老太曾居住的公房讓給了親戚,沒有辦法老太家人只好在該公房后的空地里搭了個10平米的簡易住房。這一住就是30年。2008年老太的兒子、媳婦致函無錫市房管局,認為老太回城時所搭建房屋已有30年了,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現要求市房管局對該處房屋能否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給予明確答復。

房管局稱,老太居住的房屋屬違章建筑,不能受理老太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老太不滿意房管局的答復,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院。

無錫崇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負責無錫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是無錫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無錫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職權。2005515施行的《無錫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房屋為違法建筑、臨時建筑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證或者用地證明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本案所涉搭建房屋,其性質早在1980年的房產檔案材料中即確認為違章,此后該性質也未發生轉變。且2008年老太兒子、媳婦向被告提出對搭建房屋辦理權屬登記要求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和土地使用證或者用地證明等材料,故被告作出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依據充足,并無不當。原告提出搭建房屋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符合登記條件,被告應予辦理權屬登記的主張,依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老太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