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因為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200964,高淳法院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這是19963月《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高淳法院首例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002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孫某因欠款被訴至高淳法院。高淳法院經審理后先后作出4份民事判決書,分別判決被告人孫某歸還候某生豬款人民幣21,600元、歸還柏某運輸款人民幣22,000元、歸還高淳縣農村合作銀行借款本金、利息計人民幣23,800元和64,700元。上述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孫某在判決書指定的時間內未履行還款義務。候某、柏某、高淳縣農村合作銀行分別于2003722007111320071225申請高淳法院強制執行。2008429,被告人孫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被高淳法院司法拘留。當日,與被告人孫某合伙做生意的陶某之妻李某用自己1套住房,為被告人孫某在2008730日前歸還銀行78,000元借款進行擔保,高淳法院因此于當日解除司法拘留。2008514,被告人孫某和陶某在高淳縣建設局拆遷辦領取地磅、飯店房屋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50,000余元,其中陶某領取人民幣130,000元,被告人孫某領取人民幣120,000元。被告人孫某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仍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將該款挪作他用,拒不執行標的額達到人民幣100,000余元。200891,高淳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孫某的房產。200894,被告人孫某撕毀法院的封條,并打電話侮辱、威脅執行人員。

2008116,孫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121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孫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0812月下旬歸還了高淳縣農村合作銀行借款的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對候某、柏某的欠款仍未執行。2009527,高淳法院決定逮捕孫某。               

高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在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期間,領取房屋拆遷款后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孫某在本案取保候審期間,歸還了高淳縣農村合作銀行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并對候某、柏某的欠款向法院訂立還款計劃及按期歸還的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