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交警部門雖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判處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傷者752781.26元。主審法官在此提醒,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07817,行人章某騎自行車時與一輛貨車發生了碰撞,章某因顱腦損傷造成精神障礙及運動性失語。公安交警部門因無法查證事發時自行車行駛的位置及動態,只載明了事實,未作事故認定。傷者與貨車所屬公司為責任承擔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貨車所屬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了證人證言。

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其證明力一般大于證人證言。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對本案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而貨車所屬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法院對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在此提醒機動車駕駛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