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妻子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按約支付理賠金,丈夫和前夫對簿公堂。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糾紛案。

199812月,張某為其妻陳某投保了一份養老保險,并經陳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己。200112月,張某與陳某離婚。離婚后,陳某與徐某結婚,而張某仍然按期交納這筆保險費用。2008年年底,王某因車禍意外身故,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向張某支付了理賠金。徐某知道此事后,將張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陳某與張某早已離婚,張某不具有受益人資格,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徐某支付理賠金。保險公司則認為張某是這筆保險金的唯一受益人,他們向張某支付理賠金完全合法。張某也認為自己有權獲得該筆理賠金。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壽保險,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人壽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責任,無論保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張某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陳某顯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在訂立時也顯然是有效的。離婚后,陳某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且張某仍然按期交納保費,因此,保險合同效力并未因離婚而喪失,張某依舊是陳某的保險受益人。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