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種奇怪現象。事實上,在民間借貸擔保中,“一款多保”(一宗借款讓兩個以上的人擔保)、“一保多款”(一個擔保人同時為多宗借款擔保)、“一保巨款”(一個擔保人為巨額借款擔保),由于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就會將擔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坐在被告席上的擔保人可能會很郁悶很氣憤但也很無奈,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兩個熱心的擔保人

借款人在借款的時候找了兩個擔保人,借款到期后債權人催要借款,借款人說自己沒用這筆錢,是被其中一個擔保人用了。后來,債權人就將借款人和另一個擔保人告上了法庭。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說是用了錢的那個擔保人卻突然失蹤找不到了,借款人在法庭上也承認確實借了錢,但要求另一個擔保人與其一起來償還這筆借款,這就是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最近才審結的兩個熱心擔保人的官司。

為借款擔保

2006828,柳春美、耿朝虎作為出借人、常雪穎作為借款人、唐連營和常浩作為保證人三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及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柳春美、耿朝虎將50000元借給常雪穎,借款期限自200682820061228,利率按月息2%計算,在借款的同時當場將利息付清。

由于常雪穎與常浩系姑侄關系,而常浩與唐連營系同學、朋友、戰友、同事關系,因而常浩與唐連營同時為借款人常雪穎作保證擔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直到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所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罰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訂后,三方又到公證處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在簽訂合同并進行公證的當天,柳春美、耿朝虎將錢給付了常雪穎。合同到期后,常雪穎未能如期還款,柳春美、耿朝虎多次索要,常雪穎又分期支付利息至20085月。

200923,柳春美、耿朝虎在多次催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常雪穎和唐連營告上了法庭。柳春美、耿朝虎在訴狀中稱,2006828,被告常雪穎、唐連營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為四個月。到期后被告僅支付了8個月的利息,原告又多次找擔保人唐連營索要借款均無果。

20071021,另一擔保人常浩送來10000元利息,原告不同意,多次到常雪穎家和唐連營的單位追要,被告均以暫時無錢為由拒付。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的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50000元和200862820081228期間利息6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上法庭

好心為借款人擔保,卻惹來了一場官司,這是唐連營當初怎么也沒有想到的。2009226,當身在外地的唐連營得知法庭要公開審理柳春美、耿朝虎訴常雪穎和他之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立即向法庭說明了情況并表示一定要趕回來參加次日的庭審,法庭隨即同意了唐連營的請求。

227,法庭恢復開庭,唐連營也準時到庭。在法庭上,當法官將昨天的開庭筆錄及原告提交的借據一張和公證書一份原件出示給被告唐連營看后讓他發表質證意見時,唐連營稱他對外簽訂此類合同比較多,需要核實證據確認。經核實證據確認,唐連營對公證書及借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認可是其本人所簽署,但認為其不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唐連營稱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借款期限是20068月到20061228,被告只承擔六個月的擔保責任。原告在200923才起訴,已遠遠超過了被告作為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對于這一說法,原告并不認可。

原告認為,被告唐連營的擔保期限應當一直到債務清償完畢時為止,這在公證書上寫的很明確。況且,從20071月開始,原告多次向債務人及擔保人主張過權利,唐連營還怕難看不讓到單位去找他,直到現在都沒有還錢,唐連營作為擔保人,你沒有一個好單位來擔保,我也不會借這個錢,現在常浩也失蹤找不到人了,你說你怎么可能不來承擔這個責任?

在法庭上,常雪穎說唐連營和常浩是同事關系,唐連營替常浩擔保,常浩是我的侄子。這個常浩在中介名聲不好,所以纏著我出面借錢給他用,現在常浩失蹤了。我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說兩句,實際上我們兩被告都被常浩當炮灰用了。現在常浩跑了,那咱就得想著怎么還。原告到我家多趟,也說多次去你的單位找你,因其他案件,我們的工資已被法院扣著,雖暫時還不上,但得有個態度,把情況給原告說明了。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原告表示不予認可,遂宣告擇期宣判。在最后陳述時,常雪穎說,雖然是我借的款,唐連營為我擔保,可我和原告卻都不認識,現在我愿承擔一部分責任,擔保人再負擔一部分責任。事已至此,唐連營也感到沒有什么好辦法,只好說我現在沒錢還,不然就扣我的工資,反正前面已為兩個人擔保被扣了。

被判決還錢

在庭審過程中,常雪穎一直對原告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稱當時是被告侄子常浩需用錢,因其在中介名聲不好,故央求被告出面借錢給他用,現常浩失蹤找不到,被告既然作為借款人簽字現同意償還借款,但因目前經濟困難,可分期分批地還;唐連營則認為其作為擔保人是事實,但從公證書看利息已付清,原告要求6000元利息沒有依據。另外,借款期限到期為20061228,自己為其擔保的期限為到期后的6個月之內,即至2007628,原告訴訟已經遠遠超過其應承擔的擔保期限,故不應承擔責任

2009312,法庭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常雪穎向兩原告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雙方約定的利息沒有超過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200862820081228間利息6000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

被告唐連營為借款提供擔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應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要求被告唐連營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唐連營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綜上,法庭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常雪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柳春美、耿朝虎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柳春美、耿朝虎200862820081228日間利息6000,被告唐連營對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選擇不出庭

一個是企業負責人為企業生產經營借款融資,一名國家公務員為其借款融資提供擔保,且通過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可是,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遂被債權人告上法庭。就在此時,借款人稱出差在外不能到庭,而擔保人也承認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卻拒絕出庭。為此,法庭只好在被告雙雙缺席的情況下,依法進行了審理。

為融資擔保

20061130,樊園鳳、水富強與石興叢簽訂一份借款及保證合同,約定石興叢向樊園鳳、水富強借款50000元用于經營,合同約定利率為月息2%,借期為3個月,自200611302007228止,如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應對逾期借款部分按每日5‰計算違約金,超過10天仍不履行付款約定的,另加罰出借資金的20%作為違約金。

石興叢借款時已經將2006年11月30日2007年2月28日三個月的利息付清,王萬新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為石興叢提供擔保,自愿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公證處予以公證的合同上簽了字。

選擇不出庭

2008919,由于石興叢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樊園鳳、水富強一紙訴狀將石興叢和擔保人王萬新一并告上了法庭。樊園鳳、水富強在訴狀中稱,被告石興叢于20061130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萬新進行擔保,當時約定月利息2%,如違約則違約金為借款的20%。現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石興叢、王萬新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違約金10000元共計79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081110,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樊園鳳、水富強訴被告石興叢、王萬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但被告石興叢、王萬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在原告提交借款及保證合同、借據,證明借款5萬元、利息以及違約金的約定后,因被告未到庭,不作質證,以上證據經過法庭審查,遂予以認定。當法庭提出本案案件事實清楚,經與被告石興叢電話聯系,說他正在外地籌款不能到庭開庭,近期能到一筆款,原告是否能再等待幾天與其進行協商時,原告態度堅決,稱不能等也不與其協調,請求法庭依法予以裁決。

擔保責任難免

2008128,法庭經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石興叢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向原告償還借款,雙方約定的利息不超過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王萬新為借款提供擔保,應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對于金融業實行監管制度,對于民間借貸除了允許可以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約定利率外,其余利率約定均無效。本案中當事人除了約定高利息外,還同時約定違約金,該約定實質上規避了金融監管,應屬無效。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法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石興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樊園鳳、水富強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樊園鳳、水富強利息19000元,被告王萬新對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駁回了原告樊園鳳、水富強要求被告石興叢、王萬新給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貸款規模的宏觀調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越來越多。由于這種借貸目前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現象,因而此類糾紛明顯增多,特別是由擔保人從中擔保的民間借貸或金融貸款之后,因借款人(貸款人)或實際用款人下落不明而導致的民事訴訟案件,給民間借貸帶來了諸多風險。與此同時,擔保類案件及其標的額增幅驚人,而且其中的案情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呈現出許多新動向,如在擔保行列中,許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卷入擔保糾紛的明顯增多,因擔保成為被告后,“當被告難看、不要張揚”又是這些人的心里話。因而涉及此類官司,為借款擔保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庭率低,缺席判決的多。

實際上,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反過來對于擔保人而言,如果沒弄懂“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話,無疑就給自己加重了負擔。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話,千萬別輕易為他人的借貸行為提供擔保。因為在法律上,保證責任在《擔保法》里被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一般保證”對擔保人的責任相對較輕指在債務人無力還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現有財產強制執行抵債,其不足部分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而“連帶保證”對擔保人的責任較重,指在債務人無力還債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先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擔保法》規定,只有在借條上注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法律責任較輕的“一般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特別注明,則一律推定為法律責任較重的“連帶保證”。

經濟從緊是造成擔保類案件激增的最主要原因。但除此之外,擔保人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官提醒:一是作為擔保人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給人擔保借款就意味著到時候自己來償還這筆借款,說不準什么時候自己就站到了被告席上。所以,在擔保簽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不能因為是給親戚朋友擔保而顧忌親情、友情;二是擔保借款數額巨大且借款時間又短,說不定就是一個陷阱,因為短時間大投資有大回報幾乎是微乎甚微;三是切莫因摻雜其他私利或圖眼前小恩小惠而為人擔保,因為在經濟從緊的今天,很容易上當受騙,近年來擔保類案件增多就足以說明這一顛覆不破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