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濱海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5-14 瀏覽次數:1140
一、司法救助開展的基本情況
濱海法院2006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24件,占收案比例的0.82%;2007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26件,占收案比例的0.86%;2008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37件,占收案比例的1.19%。近三年提供司法救助的87件案件中,有減交訴訟費的14案件,免交訴訟費的4件,交通事故傷害38件,占44%;撫育、撫養、贍養案件26件,占30%;勞動報酬案件5件,占6%;其他案件16件,占14%。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提供證明較為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的規定,當事人請求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有些生活真正困難的群眾,因為與工作人員不熟悉,取證明就有一定難度。
2、是法院經費較為緊張。基層法院案多人少,開支較大,各項審判設施建設均需資金投入,需要訴訟費來補充辦公經費。執行新訴訟收費辦法后,訴訟費大幅下降, 許多當事人需要在訴訟費方面給予救助,造成訴訟成本就較大,導致法院辦公經費與司法救助之間產生互為消漲關系。
3、司法救助范圍較窄。通過緩、減、免交訴訟費方式,降低了經濟困難者打官司的門檻,但訴訟中貧弱群體又面臨舉證難、無錢請律師窘境,案件審理中很多法律問題是當事人憑一般認識意識不到或解決不了的,尤其是在對方有律師出庭支持訴訟的情況下,弱勢群體就顯得勢單力薄。
三、對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采取的對策
1、簡化救助程序。建議統一簡化司法救助程序,明確出具公民經濟困難證明的職能部門和辦理程序,減少當事人行使訴權制約。首先,對于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次,凡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當事人只要能夠提供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及其它有效證明出具的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即予以準許,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2、實行聯動機制。司法救助制度著重于訴訟費用減、緩、免交,法律援助著重于提供法律幫助減免收費,將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內,可豐富完整司法救助內容,全面保護貧弱群體合法權益。濱海法院與司法局出臺了《關于聯合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實施意見》。對已經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無須再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直接依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公函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3、建立專項基金。加大基金籌集力度,爭取縣財政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持配合,減輕法院救助當事人的壓力,保證司法救助經費開支及法院正常辦案。
4、擴大救助范圍。要適當擴大司法救助對象的范圍,將雖不屬于低收入群體,但訴訟中出現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和確有經濟困難的單位列入救助范圍,這些可依法歸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其他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有利于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