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買賣關系中的雙刃鋼刀
作者:楊德民 發布時間:2007-04-25 瀏覽次數:2565
我國合同法第49條首次在法律上規定了表見代理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關于對該條法律的理解法學理論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單一要件觀點認為,只要善意相對人合理信賴就構成表見代理,這一種意見認為表見代理制度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以維護交易安全,可以適當放寬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使善意相對人合理信賴的所有無權代理行為都轉化為有權代理。第二種意見是雙重要件觀點認為,表見代理制度具有雙重目的既要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又要保護本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維護將交易安全,光有善意相對人合理信賴,本人在實施無權代理行為中如果無過錯,則不構成表見代理。由于理論界的不同觀點造成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同的法官對該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不盡相同,不同的法院會作出不同的判決,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也會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
案例一 A公司與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兩公司通過C訂立買賣鋼材合同,在簽訂合同時C當著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面向B公司遞上一名片,名片上C為A公司的業務副經理,在談判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時稱呼C為經理,兩日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C將合同約定的鋼材送到B公司,一周后C持B公司鋼材收條向B公司索款,B公司按C的要求將部分貨款匯往A公司,尚余部分貨款匯往另外一公司,C向B公司出具了貨款結清的收據。一年后A公司來法院起訴B公司要求其償還匯往另一公司的貨款,一審法院認為C在該買賣活動中是表見代理,其收到貨款的行為是代表B公司,判決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C收貨款將部分余款匯往另一公司,此行為未經A公司特別授權,屬無權代理,故該行為無效,判決B公司返還匯往另一公司的貨款給A公司。
案例二 A公司于1998年在寧開辦一貨運代理處,代理處負責人王某口頭聘有劉某為運單結算員,當年底王某被公司調離代理處,此后代理處的日常工作就由王某與另一人具體負責,2000年A公司下文撤銷代理處,2001年劉某與丁某結算2000年前丁某接受代理處按排運送貨物的運費,后丁某持此結算單來法院起訴向A公司索要所欠運費,法院甲法官認為劉某與丁某結帳是表見代理,是履行職務行為,判決A公司償還結算單上所欠運費。2001年該法院又受理陳某起訴A公司的同類型案件,乙法官認為劉某的結帳行為未經公司授權,是無權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劉某個人承擔,判決劉某給付所欠陳某運費。
案例三 A公司與外地兩公司先后簽訂兩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外地兩公司業務員均簽字同意給A公司返利若干元,后為履約發生爭執,A公司在本地起訴外地一公司,本地法院認為公司業務員是表見代理,其簽字承諾返利有效,判決一公司給付A公司返利若干元;在此期間另一公司在當地起訴A公司欠貨款,當地法院認為業務員只能負責銷售,其簽訂同意返利未經授權,判決駁回A公司的返利請求。
上述案例說明要正確認定表見代理,必須把握好權利外觀。我國著名民商法專家王利明教授認為:"盡管在表見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并無代理權,但從表面上能夠使他人產生合理的信賴,信任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權。在此情況下,法律沒有理由要求相對人必須仔細與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核對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及代理權的范圍,也不能責成本人必須隨時向公眾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權限。而相對人也只能憑代理人持有的授權委托書或本人的某些行為來判斷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所以,只要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已經使他人產生合理的信賴,即信任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權,構成權利外觀,就可能形成表見代理。"
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權利外觀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考察:
(1)是否在特定場所實施。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在本人的場所實施,從而使他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已經獲得本人的授權。如某人在公司、企業營業場所,以單位雇員的身份與相對人實施了交易行為,應當認為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人具有代表單位從事交易的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與本人是否有特殊關系。因為這種特殊關系存在會使他人想念無權代理人已獲得本人的特別授權,或當然具有代理的身份。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雇傭關系等,都可以依據具體的交易情況來認定相對人具有正當理由信賴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是否從事了與其職責相關的行為。如無權代理人地本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對外以本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從事了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就可能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
(4)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所采取的態度的行動。如本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容忍無權代理人從事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否在代理權終止后收回代理證書或授權委托書;是否有代理權終止、代理期滿及時通知相對人。
(5)無權代理人在與相對人締約時宣稱其有代理權的根據。一般來說無權代理人具有以下文書或物件時,可以認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擁有代理權:第一持有代理證書,代理證書應當記載有關代理事項、期限、內容。第二持有單位印章只要此印章不是偽造的,第三人都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第三單位的介紹信。第四空白合同書。第五如代理人持有委任狀、不動產交易時所用的權利證書、借款關系中借據,可認為代理人持有之物具代理權之象征。
此外在適用表見代理時還要注意審查相對人是否善意,是否有明顯過錯,在從事交易時是否進行適當的審核,這樣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
總之表見代理是買賣關系一把兩刃鋼刀,如果使用不當,不是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損害本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為了防止在買賣關系中被騙,而拒絕使用表見代理,又會影響經濟發展,制約經濟發展速度,所以為了保護相對人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為了保護相對人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們在買賣關系也要正確認識、適用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