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高利貸”借款案件多發應引起重視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4-28 瀏覽次數:1182
今年第一季度,溧水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10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26%,其中80%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在庭審中提出借貸利率過高;去年以來受理刑事非法拘禁案件12件,其中因非法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為10件。涉及“高利貸”現象的案件呈多發態勢,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環境,同時也干擾了正常的司法審判,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這類“高利貸”案件反映出四類特點:一是涉案標的額大。該類案件的訴訟標的少則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個別案件達到數百萬;同時約定的還款期限一般也較短,通常不會超過兩到三個月。二是事實認定難度大。該類案件中雙方一般約定高額利息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以本金方式歸還,在借條內容上無法反映高利貸內容,致使法院難以從證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三是引發社會矛盾大。在債務人欠款不還的情況下,一些債權人為追討債務違法采取雇人暴力催討手段,極易引發“民轉刑”案件。四是執行過程難度大。由于利息過高,一些被執行人無力返還,或認為法院支持“高利貸”并維護不法利益而產生抵觸情緒,造成執行困難或當事人抗拒執行現象。
對此,該院建議從四個方面加強對高利貸借款案件的監控,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一是改進對“高利貸”行為的認證方法。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敢于突破對證據形式要件的審查,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必要時法院要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進一步核實旁證材料,嚴格甄別涉高利貸,只要被告提供真實證據或對一些有其他人在場的“高利貸”案件,應盡可能地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并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重要依據。證據或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借條中含高額利息,或全部都是利息的借條,法院根據證據證明確系高額利息的,應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是加大對“高利貸”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因屬于吸毒、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而形成的借貸,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后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因高利貸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形式的刑事犯罪行為,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配合,加大打擊力度,形成打擊威懾。
三是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告誡人們在借貸時要注意防范風險、完善合同、遵守法律,使群眾能夠自覺抵制“高利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秩序良好運行,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是提高金融監管和服務水平。金融主管部門要把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列入金融監管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力量對民間借貸進行調查、檢查和監督,加強監管力度,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同時還要努力改善服務質量,為居民提供簡便、快捷的借款服務,加大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以緩解資金供求矛盾,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