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415,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射陽縣耦耕鎮人民政府人民幣9000元。

2008年,射陽縣耦耕鎮人民政府為激勵農民致富,決定對高效農業園區的農民新建日光式蔬菜大棚給予每只3000元的資金補助,本鎮友愛村四組村民李某于20089月按標準搭建了三只日光大棚。2008年年底,原告耦耕鎮人民政府向友愛村四組李某發放9000元資金補助時,由于原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誤將9000元補助資金匯入耦耕鎮友愛村六組同名的被告李某在江蘇射陽農村商業銀行耦耕分理處的“一折通”上。被告李某在得知自己 “一折通”上多出9000元后未將此款返還于原告,被告李某未曾搭建過蔬菜大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原告耦耕鎮政府誤將應發放給耦耕鎮友愛村四組李某的9000元補助資金匯入到被告李某“一折通”上,故被告李某對該9000元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屬不當得利,其應將所受不當利益返還于原告。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