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償還賭債詐騙轎車抵押,明知是贓物而接受抵押。413,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被告人王圣亞犯合同詐騙罪、徐文紅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王圣亞、徐文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20087月至同年9月份期間,射陽縣合德鎮無業人員王圣亞因賭博欠下外債。為償還賭債,被告人王圣亞決定以租車的名義詐騙轎車抵押出去,再用抵押所得的錢款去賭博贏錢還債。2008918,被告人王圣亞通過其同學余某,以需租車跑業務為由,從被害人吳某處租得桑塔納轎車一輛,并簽訂租車協議。2008919,被告人王圣亞通過他人介紹,將該車抵押給建湖縣近湖鎮的徐文紅。被告人徐文紅在未審查該車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情況下以30000元人民幣接受了該車抵押。

案發后,被告人王圣亞所騙得的車輛已被追回,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圣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徐文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接受抵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此依法作出上述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