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少年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及對策
作者:陳書敬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1097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球矚目的社會問題,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審判實踐中,我們采取了各種手段和措施來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未成年人犯罪現狀依然不容樂觀。本文擬從總結少年司法審判中遇到的部分疑難問題出發,并結合法院的實際,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略作分析,希望能引起大家對未成年人犯罪新的思考和關注。
一、少年司法審判疑難問題綜述
1、庭前調查的方式流于形式。目前,庭前調查的方式主要是問卷調查,被調查對象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與被告人有一定聯系的社區、學校的負責人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他們的回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真實性,通過這種方法很難找準被告人犯罪的真實原因及各方面表現,也難以全面了解其家庭和教育環境狀況;同時,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多是涉及家庭背景,對被告人的人格、精神狀況等方面涉及不多,由此帶來庭審教育的針對性不強,甚至影響對被告人正確裁量刑罰。
2、法庭教育的效果有待改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設法庭教育是我國的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對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由于未成年犯的家長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知識的欠缺,他們不知如何利用這一特殊的教育環境,配合法庭開展教育。公訴人和審判人員由于對法庭教育的方法重視不夠或庭前準備不足,不能選擇最佳的教育結合點,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大都雷同,導致未成年犯對自己的行為難有深刻的認識。部分辯護人由于是受指派參與辯護,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加之辯護費較少,也影響了其參與庭審教育的積極性。
3、預防犯罪模式單一、滯后。從預防的方法看,多是進行法律宣傳和法制講座,這種傳統的灌輸式教育已不能滿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不能有針對性地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從預防的主體看,多是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家庭、學校和社會參與度比較低,沒能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預防網絡。
4、重新犯罪現象依然嚴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失調現象,不僅具備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更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和原因。近年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呈現前后兩罪間隔時間縮短,團伙化做案日益突出,且前后兩次犯罪大多數系財產型犯罪或聚眾型犯罪,比如盜竊罪和聚眾斗毆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復雜多樣,但從調查的情況看,主要是單親家庭多,父母的不良行為和不適當的教育方法,不僅無助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價值觀的重塑,反而對其心理矯治起到了反作用;學校對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歧視態度,讓未成年人對社會產生敵視態度,進而重新犯罪;單純的、從輕化的未成年人處罰制度導致未成年人輕視刑法的威懾效力,也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破解上述疑難問題的具體構想
1、庭審前的調查先行制度
一是設立庭前調查先行制度,不僅對包括未成年人、監護人及相關人的經歷、家庭環境等犯罪背景的調查,而且還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心理素質、人格、素質等方面進行犯罪人格的調查,綜合衡量未成年犯各方面的情況,將這些調查依據作為判決的理由。二是明確庭前調查相關責任人(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的責任,如果調查人弄虛作假或被調查人有不實報告,隱瞞未成年被告人的相關事實或人格,都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三是調查問卷的方法,應盡量選擇與被告人無厲害關系的人進行走訪,同時走訪場所應在避開當事人的場所進行,即以明察暗訪為調查的主要方法。
2、庭審中聯席教育保護制度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審理增設法庭聯席教育程序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對教育、挽救、幫助未成年犯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教育的內容、教育的方法、教育主體之間的配合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是要精心組織教育內容,應避免雷同而各有側重,同樣內容、同樣話語,每個人各說一遍,沒有實際意義,應針對庭前調查的未成年犯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教育,達到能觸動未成年犯的“軟肋”,使其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二是在教育的方法上,盡量選擇最佳的結合點,根據未成年犯自己比較認同、接受的方法,或對其進行嚴厲的批評或是用真情去感召。三是教育者的發言要和教育者的身份相適應,公訴人在教育時可以國家的法律為基點,向失足少年講明其行為與法律的沖突點,即堅持以法為依據的教育;辯護人可以就社會道德規范、公民應遵守的行為規則為重點,剖析失足少年的可咎之處,即堅持以理為根本的教育;法定代理人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親屬之痛為出發點,訴說失足少年的行為所帶來的創傷和打擊,即堅持以情為手段的教育。合議庭的教育則應揚長避短,用已掌握的材料,對被告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進行剖析,闡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告知失足少年在社會秩序中應處理好的關系,同時對上述教育者沒有到位的教育發言作適應的補充,拾遺補缺。其他教育者則可以通過特殊的身份,用“橫向對比、縱向回憶”的方法,促使失足少年回心轉意。
3、庭后控制重新犯罪制度
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首先要重點規范對問題家庭、流浪乞討、社會閑散未成年人等潛在的可能重新犯罪未成年人群體的保護工作,提前做好社會救濟和心理矯治。其次要慎用刑罰,盡量采用非監禁刑,當未成年犯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便開始了公眾的譴責和貼上“壞人”標簽的過程,此時未成年犯就可能由原來的初級越軌行為發展到繼發越軌行為,所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初次越軌行為的刑法處罰,而代之以有效的非刑罰措施,無疑是控制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途徑之一,這也是我省“兩擴大、兩減少”刑事政策的要求。再次要針對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采取相應的矯正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點,分別予以個別化的處罰方法。我們司法實踐中現在已開始注重了解未成年人品格特點,將其作為刑罰裁量時的參考因素。最后要建立對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刑事污點的存在不僅影響未成年犯的心理矯治,更影響其正常回歸社會。故對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有利于使其在升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改變他們對社會的敵視態度,同時也能促使他們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順利融入社會。
4、全方位、多層次的預防制度
家庭、學校、社區等周邊環境,構成了未成年人成長的主要社會環境,因此,注重發揮這些場所的管理和教育作用至關重要,如何完善這一作用,建議對策如下:一是規范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司法機關在預防未成年犯罪方面的具體的職能定位、工作職責和彼此之間的相互配合、銜接關系,建立一個“政府主導、司法機關整合、家庭學校互動、社區鄰里互助”預防模式,以防止在預防工作中出現“死角”。二是開展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和行為特點的特色創新活動,提高他們學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我院在實踐中,曾嘗試開展了“家教知識進社區”,請教育、法律專家為問題少年及其父母講解家教的重要性和家教的方法;組織家庭、學校、社區聯合開展各種文娛活動、社區勞動、舉辦各種培訓班等,實現了各種資源的整合;在學校開展“模擬法庭”、“爭當優秀小法官”、“第二課堂”、“法律有獎知識竟答”等活動,改變傳統的灌輸式法制教育,讓在校學生在輕松、愉悅的學習中掌握法律知識。實踐證明,未成年人在這些有意義的組織活動中,提高了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了健康的興趣愛好,增強了和家人的感情溝通,這種良性循環最終培養了未成年人的自護能力。
綜上,少年司法工作涉及預防、審判、維權、幫教等多個方面,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促進青少年復歸社會,在和諧社會的背景下,面臨新的形勢和新的問題,我們需要轉變處理少年案件部分理念,并采取具體、符合實際的措施和方法,形成全面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制度體系,建立更加符合中國實際的青少年司法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