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時效 起訴賠償獲支持
作者:金永南 張季林 發布時間:2009-04-02 瀏覽次數:1751
本網南通訊: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獲得賠償?近日,通州法院審理的一起雇員受害賠償案件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勞動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用人單位的賠償。
原告張某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
經法院調解,被告某有限公司自愿賠償45000元。
法官點評: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的,按照工傷處理程序,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再就賠償問題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實踐中,鮮有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由于不懂法律,也難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對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勞動者,其權益如何保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