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獲得賠償?近日,通州法院審理的一起雇員受害賠償案件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勞動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用人單位的賠償。

原告張某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129,被告單位安排原告清理倉庫,原告在清理過程中,倉庫內的貨物突然倒下,砸在原告身體上,致原告受傷。被告公司當即派人將原告送到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骨折,在醫院進行了人工關節置換術,用去醫療費2萬余元,該費用已由被告單位支付。后原告一直在家進行休息。20081月,原告曾向被告要求賠償誤工等損失,被告要求原告康復后一并處理。200812月,原告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問題,但被告認為原告賠償要求過高,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部門以原告的申請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以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為由,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6萬余元。

經法院調解,被告某有限公司自愿賠償45000元。

法官點評: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的,按照工傷處理程序,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后,再就賠償問題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實踐中,鮮有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由于不懂法律,也難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對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勞動者,其權益如何保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33印發的《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對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因此,作為用人單位,如果不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其同樣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