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法院分析土地流轉中引發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作者:施宇華 發布時間:2009-03-30 瀏覽次數:1096
近年來,隨著農業結構的調整、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非農建設用地的大量增加,發生在土地權轉讓過程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阜寧法院就此類案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在土地權轉讓過程中的違犯罪特點和原因,并提出預防對策。
一、案件特點
1、利用手中職權或自身職務影響力,直接或間接收受賄賂,犯罪隱蔽性增強。
2、涉嫌土地的職務犯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轉讓、批租的一項權利,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有的人利用經手管理本單位土地的職務便利,將土地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款或者索賄受賄。
3、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個別鄉鎮政府有法不依,占用土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越權批地、多頭批地,有的將大面積土地分成若干次報批,規避法律法規等。
二、原因分析
1、行政法規不完善,留有犯罪空間。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具體,操作性不強,收費標準不明確,給審批土地人、評估者有很大的利益空間,容易導致腐敗案件發生。
2、有法不依,法制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領導只顧地方利益和當前利益,有法不依,人為干預土地審批、供地和土地行政執法;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素質不高,對土地監管不力,有的甚至受利益驅動,執法犯法,以地謀私;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不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不堅持原則,以罰代法。
3、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從辦案中可以看出,國土資源部門對有審批權的重要部門、關鍵人員的監督制約,沒有針對性強和操作性強的辦法,使權利失去了應有的控制和約束。在土地權流轉過程中,有的部門對經辦人也沒有進行有效地監督,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流程的繁復與現實快捷工作的需要存在矛盾。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利用總體規劃的批準和修改均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直治州人民政府決定,縣(區)的則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但實際操作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也往往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等到文件批下來,快則三、五個月,慢則一年、二年,從而導致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爭得土地的開發利用權,順利辦理各種審批手續,往往采取請吃、給好處費等方式拉關系,對有審批權限的負責人或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更是不計成本地行賄收買,使一些意志薄弱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具體建議
1、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握有土地審批權的重要部門及工作人員進行教育。要以開展法制教育為切入點,提高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和其他涉及土地使用轉讓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
2、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實際的、可操作的土地行政管理制度。建議有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土地權轉讓盡量減少審批環節,減少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加快審批速度。
3、實行政務公開,強化監督制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落實政務公開的要求,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強化群眾監督。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制度,并嚴格落實。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切實負責,嚴肅查處在土地權轉讓、使用、批租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形成打擊犯罪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