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調解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件
作者:吳光前 發布時間:2009-03-18 瀏覽次數:728
原告謝某系浙江某報社編輯與記者,其獨立創作的各類文章經常變成鉛字見諸于報端。2008年,謝某上網時偶然發現自己于2006年原創的抒情散文文字作品被轉載于“中國**資訊網”上的行業新聞欄目,該網站系常州某公司所有。謝某于是與該公司協商,要求其停止侵權、支付稿酬并賠償相關損失等。由于觀點上的分歧,雙方未能私下達成協議。謝某認為,該網站未經作者本人許可,且在沒有支付任何稿酬的情況下長期以不合法的方式登載其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遂以某公司為被告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包括稿酬以及律師費、訴訟費、取證費等合理開支9500元。
案件受理后,天寧法院承辦法官及時與常州某公司取得聯系,通過電話交流告知其存在的主觀過錯,言明法律利害關系,明之以法,曉之以理。經過交談,該公司在結合自身侵權行為的基礎上當即拿出一個初步的解決方案。獲取該方案后,考慮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外地(代理律師在北京),來常協商解決費用大、成本高,因此,承辦法官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決定采取電話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承辦法官隨即電話聯系原告的代理律師,與其商談具體解決辦法。經過耐心細致的十余次電話交流、協商,雙方最終在承辦法官的穿針引線下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元,謝某主動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