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被告人潘某國、顧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撞死他人的情況下,仍囿于情面,在潘某某的授意下,由潘某國頂罪,顧某某作虛假證明包庇,事情敗露后,兩人均因構成包庇罪被射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00711221740分許,潘某某駕駛轎車載著顧某某沿省道328線行駛時,因未降低行駛速度,且判斷、操作失誤,與路北側前方騎自行車的高某某、張某某相撞,致高某某當場死亡、張某某受傷。見出了這么大事故,潘某某即請在場的人打電話報警,自己卻打電話聯(lián)系親屬潘某國立即到現(xiàn)場,并指使潘某國為其頂罪。交通警察到場后,潘某國自稱是其駕車肇事,而乘坐該車的顧某某也證明,是潘某國駕駛的車輛。后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潘某國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后經(jīng)群眾舉報,公安機關重新對此案進行了偵查,檢察機關以潘某國、顧某某犯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國、顧某某明知潘某某交通肇事撞死他人,但仍礙于情面,為潘某某作虛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但考慮到兩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故均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