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日,如東院邀請全縣鄉鎮紀檢書記、副書記,村書記、主任及群眾近150余人到刑事審判庭,對公開審理被告人張某挪用公款、受賄一案進行旁聽。

 

被告人張某,任如東縣掘港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自2009年兼任縣城商務中心及周邊地塊拆遷指揮部副指揮及確權工作組成員。20115月,張某擅自將土地征用補償款人民幣120000元借給馮某用于某工程投標保證金,從事營利活動,先后兩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90000元,占為己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分別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東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馬福軍指出,這次旁聽庭審活動對預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是一次有益的嘗試,今后法院與縣紀委將聯合建立并完善領導干部旁聽職務犯罪案件庭審的制度,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