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南長法院分析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的特點、原因并提出建議
作者:鄧文瑤 蘇晏 發布時間:2008-12-05 瀏覽次數:1426
近幾年,由于電動自行車數量劇增,因其與機動車之間爭道、搶道而引發的交通事故頻頻發生,約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數量的80%。江蘇省無錫市南長法院專題分析了電動自行車事故頻發的特點、原因并提出建議。
一、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主要特點:
1、事故后果比較嚴重。由于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的人員大多不采用佩戴頭盔等安全措施,加上其車輛本身質量大、速度快,甚至經常違法載人載物,因此,一旦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人往往是電動自行車駕駛和乘坐人員。
2、事故原因大多是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違章。由于數量巨大,在交警部門管理間隙,駕駛者不按規定分道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酒后行駛等陋習時有發生,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數。
3、事故數量呈上升趨勢。我院06年審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的為158件,07年這一數字上升為187件,08年上半年已經達到120件。事故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二、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缺乏專門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法規。目前,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自行車作出少許規定之外,我國尚沒有專門針對電動自行車的法律、法規,使其生產、銷售、使用、管理均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和質量規定。這也給一些不法廠家、銷售者有可乘之機,制造、銷售不合格產品,以次充好,為交通事故埋下隱患。
2、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技能差。由于駕駛者不需要經過專門的駕駛技能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買車后即可“上崗”,因此他們大多漠視交通法規,不服從交通標志和信號燈等。加上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有些人的駕駛技能還停留在自行車的水平,對路面情況把握不準、估計不足,遇到緊急情況容易慌張失措,極易造成嚴重后果。
3、違法載人載物、車速過快導致制動性能變差。由于使用電動自行車便捷且成本較低,很多貨物的運輸就由以往的“打車”或“包車”變為了不需要租車費用的電動車運輸,甚至很多人特意買來電動自行車接送孩子。更有甚者,違法改裝車輛,使得車速可達50到60公里/小時。負荷過重以及車速過快均導致車輛遇到突發情況時難以控制,制動性能減弱,遭遇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更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整治強度、處罰力度不大。目前電動自行車數量龐大,交警部門人手少,對于上下班高峰時段的大量電動車違章情況,交警也只能處理一小部分,并且是教育為主,處罰較少,這樣的力度顯然無法起到警示作用。另外,由于電動車被界定為“非機動車”,一旦其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無論有無過錯,在一定數額下,均由機動車負責“買單”,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電動自行車違章的氣焰。
三、幾點建議:
1、國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有效落實,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從制度上對該行業進行約束,嚴格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環節,定期進行質量抽查,從源頭上進行把關,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對電動車的使用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實相應法律、法規,變被動處理為主動整治,加大力度,對事故多發地段及城市主干道開展集中治理和不定期巡查,遏制電動自行車違章情況的發生。
2、注重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駕駛者自身的安全意識。提高駕駛者自身的安全意識是降低事故頻率的主要途徑。要有效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多樣化的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推廣,適時展示各種因電動自行車違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例,引導群眾養成遵守交通法規、抵制違章行為的意識,使其真正能夠在行動上有效落實。
3、對駕駛者進行駕駛技術的培訓。發揮社區功能,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報名,定期邀請有豐富駕駛經驗者開展講座等,介紹各路線的具體交通情況和駕駛技巧、應急措施等,對新駕駛者提供一定的免費駕駛技能培訓,便于其盡快熟悉電動自行車的駕駛。
4、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章的處罰力度。對于無牌證上路、違章載人載物、擅闖信號燈等違章行為,加大現場處罰力度,嚴格執法,形成對電動自行車整治的高壓態勢,督促駕駛者自覺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