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提出四點建議應對刑附民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執行難問題
作者:王洪 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8-12-01 瀏覽次數:1171
2007年以來,淮陰區法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96件,其中完全執行到位的只有23件,執結率只有23.9%,此類案件賠償標的大,雙方對立情緒較為嚴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現象較為突出。該院經過認真分析后,就如何有效執結此類案件,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提出了五點建議。
一是加大對執行風險的宣傳力度。該院加強對此類案件的的宣傳工作,如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執行線索,法院在窮盡所有執行方法后,仍不能執行的,風險理應由申請人承擔。執行風險告知在執行案件立案之初隨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填寫風險承擔承諾書,承擔因執行不能可能受到的損失,防止申請人因執行不到位而引發對立情緒,導致上方等不穩定因素的發生。
二是嘗試將財產調查的關口前移。該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過程中,對被告(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先期調查,對其所有的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其在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及其親屬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執行。
三是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該院對一般輕微刑事犯罪判處非監禁刑的案件,被執行人暫無經濟能力,可責令其在監禁考驗期內賠償受害人損失,以此強化督促被執行人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四是加強溝通協調的工作力度。該院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中,雙方當事人情緒對立較為嚴重的特點,要求執行法官在做大量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村、組、鎮、街辦、司法等民調組織的協調工作,利用各方面的力量來排解化解矛盾紛爭。同時,對申請人經濟實在困難,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的案件,在嚴格審查后,適時適當辦理相應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