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當個法官,不僅要明法理,還得有不低的綜合素質。賈汪法院張茂東法官在最近審理的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就被考驗了一回語文素養。

案件是因一個標點引起的。原告女士向法庭出示了七年前離婚時簽訂的房產協議:“房產屬于龐女士.其子居住.”以此要求前夫先生將她和兒子目前居住的房屋過戶,產權歸自己。其中的圓點是頓號還是逗號,意義不同,產權歸屬也就不同。協議的真實含義究竟是什么呢?

協議中所說的房產是先生單位的福利房。先生說,20011月,兩人協議離婚,考慮到孩子尚小,房子給了母子倆居住。協議是真實的,其中的圓點是頓號,只給了母子倆居住權,并未將產權給前妻。前妻說,中間的圓點是逗號,協議的意思是產權歸自己。

最終張茂東在吳先生寫的離婚協議中找到了判案依據。離婚協議如下:“房屋由女士.其子居住”。兩份協議互相映證,張茂東發現,把頓號寫成圓點是先生的書寫習慣。雙方對離婚協議和后來的房產協議真實性都認可,也認為意思一致。由此看出雙方僅是對房屋使用權作了約定,中間的圓點應是頓號。

法官最終駁回了女士的訴訟請求。不過先生的書寫習慣也著實給給自己找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