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孩子突患疾病,要求未共同生活的母親承擔醫療費的案件,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原告眭某的請求。

2000年,原告眭某之父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其母)協議離婚,原告隨其父生活,撫養費由眭某某自理。2007年原告突發疾病,經醫院檢查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并住院治療,在住院治療期間,原告之父眭某某共支付醫療費14000余元。就原告的醫療費及繼續治療費事宜,原告之父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的一部和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眭某之父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由原告之父眭某某自理,但因原告突患疾病,需支付大量的醫療費,該費用已超過了正常的撫育費支出,對該額外支付的費用,被告做為原告母親有義務分擔,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看病花費的二分之一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