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驗法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作者:董正遠 尹健 發布時間:2008-11-18 瀏覽次數:136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關的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定以經驗法則評判證據價值和認定案件事實。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運用,還缺乏統一認識。筆者認為,在運用經驗法則中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堅持嚴格、慎重的原則。經驗法則,實質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對案件的單一證據和全部證據,規則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規定了審核認定應遵循的原則。只有在窮盡這些方式而仍不能對證據真偽作出判斷時,才可適用經驗法則,不能任意擴大經驗法則審查判斷證據的范圍。
二是正確理解經驗法則。經驗法則應是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間必然聯系或者一般規律。其特征體現為:(一)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普通知識,作為基本常識而為公眾普遍認可;(二)是法官對一般生活經驗加以提煉而作為認定特征事實的根據。法官個人的生活習慣等不能作為經驗法則的內容。
三是加強立法。在制定成文法時,可將那些長期被司法實踐所證明的常理或成熟的習慣性做法上升為一種法定的經驗法則,以盡量克服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上的主觀擅斷,相對縮小法官采用經驗法則據情裁量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