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江蘇省如東法院對一起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主持調解,原告李某(養母)與被告孫某(養子)解除收養關系,被告孫某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李某生活費人民幣18000元。

1965年原告李某與前夫生前收養被告為養子,未辦理收養登記系事實收養關系,并將被告撫育成人。另原告與前夫生前于1972年又生育一女何某,也由原告夫婦撫育成人。在被告娶妻生育小孩后不久,原、被告間為生活瑣事時常發生矛盾,關系不和而分家各居生活。近幾年來,李某身患多種疾病多次住院,被告不到醫院看望,對養母不管不問,也不承擔任何費用,原告李某深感心靈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與被告解除收養關系,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3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子女對養父母同樣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由于被告不履行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原告李某要求解除雙方收養關系的理由正當、合理,法院應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年老體弱多病,僅由女兒何某一人承擔贍養義務,生活有一定的困難,被告孫某應當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一定的生活費。經過法官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原、被告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及經濟補償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