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因拆除他人違章建筑而引發一起不服行政強制措施附帶行政賠償糾紛案。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違章建筑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原告直接建筑材料損失。

20082月原告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的批準在其公司院內利用空心磚搭建高度為1.6左右的遮雨棚兩座,當月21日被被告某市規劃局強制拆除。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均不讓步,原告認為,是在本公司院內搭建遮雨棚,用于儲藏機器設備,被告未確認我公司的遮雨棚是違章建筑,也未通知我公司自行拆除,即采取強制措施將遮雨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損壞,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理應賠償;被告認為,原告所建系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實行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必須有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立法授權。第二,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條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第三,行政機關必須經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決定書和制作記錄實施過程的行政文書。第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尊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被告的行為均不符合上述規定并且根據《城市規劃法》被告采取強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措施沒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批準。雖然建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來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護則侵害了違章建筑人應有的合法財產。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損失809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