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買交強險 出了事故要擔責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8-09-27 瀏覽次數:1124
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車主任某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4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李某駕駛任某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黃某所騎自行車在鎮江新區鎮大公路發生相撞,致原告受傷。事發后,原告在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肘關節骨折伴脫位復位術后;右橈骨遠端骨折;右第3掌骨基地骨折;頭面部撕裂傷。原告共支出住院費、醫療費等費用計10000余元。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公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出具責任認定書認為,李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不負事故責任。
后原告將肇事人李某及“二輪摩托車車主任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被告任某辯稱,李某未經其同意擅自駕駛摩托車,因此不同意承擔車主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車主任某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摩托車登記手續,也未按照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保險過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