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致人損害 飼養人承擔賠償
作者:許冬梅 發布時間:2008-09-24 瀏覽次數:1257
本網鹽城訊:近日,阜寧法院施莊法庭成功調結了一起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經法庭主持調解,由動物飼養人孫某賠償原告王某醫藥費等600元。
原告王某在撿滾遠的籃球時被被告孫某飼養的寵物狗咬傷,被告孫某當場口頭承諾承擔王某因此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后原告赴醫院包扎治療并打了防疫針,后找到被告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被告矢口否認,拒絕予以賠償。故原告向該庭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案件受理后,了解到該案原告因擔心被告飼養的狗對其的致傷日后是否會導致狂犬病,情緒十分激動,雙方矛盾尖銳。該庭選擇了適當時機,來到損害發生地巡回辦案,向當地知情群眾了解案情,查明受害人王某無過錯,本案應由動物飼養人孫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承辦法官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明理釋法,并邀請當地群眾加入到調解中來,最終促成調解,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