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會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市民小偉(化名)就在離婚時自愿承擔兒子的全部撫養費,可剛過兩年時間,小偉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前妻訴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撫養費。近日宜興法院依法審結此案,最終駁回了小偉的訴請。

小偉與小莉(化名)2011年登記結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小浩(化名)由小偉負責撫養,并自愿承擔兒子全部撫養費,小莉可隨時探視兒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小莉撫養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兒子一天天長大,生活、教育開支也在不斷增加,被告作為母親也應履行撫養義務。”小偉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額醫療費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辯稱,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撫養費用作出了明確約定,小偉現在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且家庭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無需進行變更。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子女要求增加或變更撫養費的,家庭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且未發生重大情勢變化,否則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偉與小莉協議離婚時應當對當時自身及家庭的情況有充分的認知,在此情況下,小偉自愿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目前為止,孩子的生活、學習、教育等合理費用未發生重大變化,小偉現收入也足以維持子女的實際生活水平,該撫養費應由小偉負擔。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小偉的訴請。

法官說法:離婚協議是一種附身份關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該規定明確了對于子女撫養及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由離婚雙方協議約定。故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離婚雙方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無力履行撫養義務,無法保證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時,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主張支付撫養費。

實踐中,某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爭得子女撫養權,在離婚時降低或放棄撫養費要求,在取得子女撫養權后再以子女名義另案起訴要求提高撫養費標準或支付撫養費,這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為此,法官建議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慎重考慮,切不可為了盡快離婚或爭奪子女撫養權,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圍的承諾,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