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
作者:顧宇 發布時間:2008-09-19 瀏覽次數:1670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合同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三種情況。民間借貸屬于合同之一種,同樣存在有效與無效的問題。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借款合意具備借貸合同的法定要件,則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之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合同可以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具備合同的法定要件,則為無效合同,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與處理,是此類糾紛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一個難點所在。
(一)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標準
無效合同是因不成立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意。即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無法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結合審判實踐,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我國《民法通則》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未作區分,均以無效合同處理,而《合同法》則區別了兩種情況:一種為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另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例如構成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的,應當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貸款人借款的情況較多,例如,王某為參于賭博謊稱自己父親患有重病向鄰居李某借款,李某出于鄰里關系和同情而無息借款,王某的行為構成欺詐。但這是應當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借款的情況是否構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才構成無效。如何理解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國家利益應當理解為刑法、行政法這些公法所保護的利益。保護國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的任務,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是私法的任務。由此而言,欺詐、脅迫手段在不違反刑法、行政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損害的僅是私法利益。如果違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規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則可以確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例如,借款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損害聲譽、揭發隱私等手段脅迫對方訂立借款合同的,處犯刑事法律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行為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通,對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安全,交易秩序的穩定和諧具有極大危害,故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惡意串通行為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二,雙方當事人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合意,訂立了合同;第三,造成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第四,目的是謀取不法利益,這個條件不以行為人已經取得非法利益為限制。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實施了此種行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以達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方法,避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例如,借款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移資金,將現金借給第三人。雖然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貸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企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不能得到實現。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之為“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或者以損害社會代共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合同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國社會生活的基礎、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等。例如,賭債還款合同,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賭博是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如果對賭債合同確認為在效,則體現了對損害社會道德風尚行為的一種支持與認可,與法律的精神與法制的要求相悖的,因此,對賭債合同不應當支持,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又稱為強行性規范,是任意性規范的對稱。對強行性規范,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否則違反強行性規定則導致合同無效;對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范,是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強制性規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隨意擴大到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規和規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以當事人主觀是否故意為要件。例如,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但客觀上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后,一般要承擔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還借款。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并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占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里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何適用追繳財產的責任方式,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收繳。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繳;(2)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賭博、販毒、走私等非法行為的,對借款本息應當收繳。因為這種借款行為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屬于惡意,且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從事的是非法行為,因此,應當予以收繳。
(三)民間借貸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從此條規定可知,合同部分無效,其無效可以及于合同整體,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無效如果是決定性的,以致影響合同整體的,導致合同整體無效。這主要是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合同。在民間借款合同中,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無效;(2)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3)當事人約定的計收復利的,復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