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家住江蘇揚中的老漢張某因在其承包的魚塘邊的荒地上種植罌粟毒品原植物,被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張某明知罌粟系禁止種植的毒品原植物,仍于200711月份在其承包的揚中市一魚塘角落的荒地上進行種植,揚中市公安局民警于20085月接到舉報對魚塘進行了檢查,共清點并鏟除其非法種植的罌粟2620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私自種植罌粟,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其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