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內容與法相悖 雇員受傷理應賠償
作者:王健軍 李虹 發布時間:2008-08-11 瀏覽次數:1116
本網泰州訊:雖然在協議中約定了雇員的安全責任自負,但雇員受傷后,雇主并不能被免除賠償責任。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孔某賠償原告徐某人民幣55042元。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孔某辯稱,根據其與村組簽訂的協議,木頭的裝卸召集工作和安全事項均與各業主無關,故被告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泰州某村委會辯稱,被告孔某租用的本村土地經營木材,村收取一定的土地租金是事實,但與原被告間的木頭裝卸并無關聯性,原告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無依據。
本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孔某因業務所需,根據裝卸協議通過村組召集了原告等人進行木頭的裝運,履行雇主的義務,應當認定原告與被告孔某形成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孔某抗辯根據協議約定安全由所參加卸貨人員自負,該約定與法相悖,屬于無效約定,依法不予采納。被告泰州某村委會將土地出租給被告孔某經營,依約收取土地租金,原告主張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