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發包人因經濟往來沒有妥善解決被依法財產保全,承包人由于不協助執行被依法凍結公司銀行賬戶,公司正常生產和經營受到了嚴重影響。這是否構成違約?誰該掏80萬違約金?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承包合同糾紛案。

印染公司賬號被依法查封

20046月,上海一家紡織品公司與無錫一家印染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印染公司將生產線和廠房及配套設施承包給紡織品公司經營。承包期內紡織品公司每月8日前付給印染公司當月承包金,未經與印染公司協商同意,當月承包金不拖延過月,否則視為違約。自200471前有關一切事務及經濟往來由印染公司妥善解決,如因印染公司處理不當,使紡織品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而造成的損失由印染公司承擔。在合同期間,如一方違約使另一方受到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并付違約金80萬元。合同還對其他一些事項作了約定。此后,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一份。同年105日,印染公司與紡織品公司在關于財務發票問題上又簽訂補充合同一份。由印染公司負責工廠的財務與出納聘用及管理等。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

20051月,無錫一家工貿公司以印染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并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保全印染公司的財產。同年33日,印染公司委托紡織品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給供銷社租金,該款從紡織品公司每月支付給印染公司的租金中扣除。印染公司與供銷社有租賃關系。同年4月,工貿公司起訴印染公司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因沒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凍結了印染公司在紡織品公司的租金,每月租金付至法院,并向紡織品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紡織品公司停止支付印染公司的租金,同時查封了印染公司的賬號。

紡織品公司追討80萬元違約金

2005429,紡織品公司仍向印染公司支付該月的租金。同年58日,紡織品公司發函通知印染公司讓其恢復正常生產運作,如逾期未能解決,則解除雙方承包合作關系。同時,紡織品公司向法院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賬戶未被解封。

2005523,紡織品公司因與印染公司協商未果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支付違約金80萬元。同年61日,印染公司通知紡織品公司要求其立即撤走全部人員。隨后,供銷社向印染公司催討租金未果,遂將部分廠門鎖死,致使紡織品公司停止生產經營。

原審審理認為,印染公司與紡織品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有效。印染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相應的生產流水線及配套設施,且應使租賃物處于良好運行狀態。由于印染公司自身的債務未妥善處理引起相應的訴訟,從而導致紡織品公司經營賬戶被查封,生產車間的門被鎖死并且造成紡織品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印染公司違反承包合同對其自身債務處理的約定,存在過錯,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印染公司應支付紡織品公司違約金80萬元。

紡織品公司訴求再審遭駁回

判決生效力后,印染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工貿公司訴印染公司一案中,法院對印染公司采取執行措施,以及供銷社鎖門的行為,影響了紡織品公司正常經營,是否構成了印染公司違約?

原審再審認為,20053月,印染公司、紡織品公司與供銷社三方簽訂約定,印染公司委托紡織品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供銷社租金,從應付印染公司的承包金中扣除。供銷社的租金無法落實而采取鎖門的不當行為是因為紡織品公司在協助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工作失誤引起,并非印染公司的過錯,故紡織品公司以玉祁供銷社鎖門影響其正常經營為由,要求印染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凍結印染公司銀行帳號是因紡織品公司不協助法院執行而起,故紡織品公司以法院在執行印染公司所欠債務一案,凍結賬戶后影響紡織品公司正常經營為由,而要求印染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據此,判令解除印染公司與紡織品公司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駁回紡織品公司要求印染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的訴訟請求。

印染公司沒有構成違約

宣判后,紡織品公司提起上訴稱,印染公司因未妥善解決債務,引起相應訴訟,導致其銀行賬戶被凍結,并使其無法正常經營,構成了違約事實,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印染公司辯稱,在雙方的糾紛中其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無錫中院查明事實與原審再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并經審理認為,印染公司與紡織品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印染公司因欠工貿公司貨款,在訴訟階段根據工貿公司的申請,法院依法對印染公司的財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未影響紡織品公司的實際生產和經營。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了解到紡織品公司需付印染公司租金情況后,要求紡織品公司協助執行,將承包款交付法院,但紡織品公司未及時履行,法院凍結了印染公司的一銀行賬戶。在此情況下,紡織品公司仍未按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而將當月租金交給印染公司,法院又凍結了印染公司的另一賬戶。

因此,本案糾紛的起因雖系印染公司對外經濟往來未妥善解決而起,但由于紡織品公司不協助法院的執行,導致印染公司給其使用的兩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致使其正常生產和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在此過程中,印染公司并無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也無主觀過錯,故對紡織品公司未構成違約。關于印染公司外經濟往來未妥善解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因在原審再審中紡織品公司并未就因印染公司未妥善處理自身債務而造成的具體損失提出主張和相應證據,且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此,紡織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