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同名同姓現象比較普遍,在同一村莊、同一社區不乏有幾個同名同姓的人,再加之,現實生活中人口流動性大等原因,給法院案件的審判、送達和執行等工作帶來諸多方面不便,極大浪費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同時也不利于社會誠信系統的建立。而作為唯一可以準確辨別當事人身份的,只有公民身份號碼,在以前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中,沒有將公民身份號碼寫進裁判文書的硬性規定。為此,睢寧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具有唯一性、穩定性和可查性的特點,提出將當事人身份號碼寫進裁判文書之中的建議,并有效地組織試行,在進行全面總結試行成果后,該院決定自20087月起全面實行將當事人身份號碼寫進裁判文書的做法。為確保這一做法能有效地全面落實,該院專門召開會議,利用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和法院內網等形式,詳細闡述實行這一做法的重要意義,并切實部署實際操作方案。要求從立案開始,立案部門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號碼并及時輸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在審判和執行環節必須進一步核實。如立案環節不能查實的,在庭審和執行環節,必須提供。對上述環節依然不能查實和確認當事人身份號碼的,應由所在庭室負責人核實后簽署意見,并作書面備注,才能在裁判文書制作時,不添加當事人身份號碼。該院同時要求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對此項工作,對不按規定制作裁判文書,審核當事人身份號碼的案件,將作為質評瑕疵問題通報全院,并給予案件承辦人一定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