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執行方法,促進社會和諧?淺談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的改進
作者:仲斗 顧廣浩 發布時間:2008-04-22 瀏覽次數:1341
人民法庭地處偏遠農村,直接面向群眾,發揮著方便群眾訴訟、化解矛盾糾紛、保護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參與社會治理、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筆者在多年法庭工作經歷中更能體會到執行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人民法庭的執法環境、執行對象都有其自身特點,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要切合農村實際、符合農村現狀。
一、充分利用調解網絡。人民法庭應當強化訴調對接工作,依托現有的人民調解網絡,共同建立執行協調機制,由法庭聘請人民調解員及相關人員擔任協助執行員,構建執行工作協調網絡。由協助執行員協助執行法官做好轄區內涉及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方面執行案件的執行和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協調工作,對于矛盾激化案件,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充分發揮其人民化的功能。使法院定紛止爭的功能更加完備,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手段更多樣,維護穩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顯。
二、合理運用強制措施。在我國農村,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自動履行的觀念不強,執行強制措施有時不但不能達到理想的效力,濫用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往往還會激化矛盾,很難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強制措施的震攝作用只能適用于那些長期逃避、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的“老賴”,對待大部分被執行人仍然需要耐心地做好法律宣傳和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逐步提高執行效率。
三、靈活采用執行方法,做到個案的區別對待。執行法官絕不能教條地適用法律條款和呆板地執行判決書內容,而不考慮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現實情況。例如送達執行通知書時盡量回避春節、中秋等傳統節日以及婚喪嫁娶;農忙季節要避免因采取強制措施而影響農業生產;對待確實家境困難、暫時缺乏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取分期分批、暫緩的執行方法,不要因執行手段太過強硬、激進而增加了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普法妙用執行回訪。執行法官在送達、執行的過程中,抽出少量的時間以走訪的形式與已經執結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交流,在農村用這種“聊家常”的方式,能夠面對面地征求群眾意見、宣傳法律知識、答疑解惑、增進了解,消除潛在的不穩定因素,減少涉訴上訪,提高法庭的公信度,積累執行的工作經驗。讓有訴訟經歷的當事人來宣傳、普及法律,效果更直接、明顯。長期堅持執行回訪,可以逐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構建良好的執法環境,維護農村的社會安定。
執行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的效果密切關系到法律權威深入民心的程度,高效的執行方法和高雅的執行藝術對促進社會和諧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