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次貸危機看經營者社會責任缺失風險預防
作者:鄭元 發布時間:2008-03-25 瀏覽次數:1456
次貸危機對美國乃至全世界造成了重大影響,而且其危害遠未結束。透過現象看本質,可以發現企業經營對社會的風險歸根到底是企業經營者造成。吸取國際教訓,結合我國現狀,當前尤其應注意控制企業經營者造成的社會風險,特別是加強對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社會風險的預防。
中國: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已成熱點難點
從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和其它進入司法程序的大量案件等情況看,在我國,企業經營對社會的風險時有發生,雖然是局部的,但影響很大的,而且處理棘手。例如企業大量欠薪后工人討要無著而阻塞交通,企業大量加班且侍遇很低民工流出使同地區企業招工難,企業突然關停大量工人利益無著影響生活甚至到政府鬧事……。這些風險歸根到底主要是企業經營者造成的,行為有無意和故意之分,其中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這種故意行為明顯違法,常導致社會風險,危害最大。
據深圳日報報道,深圳在2007年有一些企業主故意通過關停企業等手段,大量拖欠民工工資,造成社會穩定問題,報道將此類企業主稱為黑心老板,為打擊此類行為,報道時深圳已對部分黑心老板進行了刑事拘留。據2008年2月新浪網消息,部分在華韓企非法撤離,有的甚至半夜撤離,留下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多見形式與原因簡析
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形式多樣,常見的有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七種。
虛假出資,在企業開辦時開辦者實際未投入注冊資本,或實際投入的注冊資本少于應投入量,混過驗資關。
抽逃注冊資本,企業的開辦者將已經驗資的作為注冊資本的資產又抽出企業,如果企業實力本來就不大,抽逃注冊資本將使企業很快無法正常經營,很多企業因此很快歇業,留下一個空殼,來應對數不清的債務。
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經營者將企業資產無償轉出。常導致企業無財產或財產不足,難于清償債務。無償接受資產的往往是企業經營者的另一企業或關聯企業。
故意通過關停企業欠薪欠債,有的企業經營者索性直接突然關停企業,但不賴帳不還債不走人,此時企業往往己拖欠工人大量工錢、拖欠外界大量貨款,生產所得難敵可能的付出,在企業經營者看來生產已無必要了。
非法撤離企業,企業事前事后不辦工商登記經營地址變更、不告知一般員工和債權人,悄然離開原經營地點。這與企業正常搬遷張貼提示已搬往他處且光明正大搬遷不同。他們秘密逃走,留下未付工資、房租、貨款等大量企業債務無從追討。
不按法律規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包括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不經同意讓勞動者長時間加班,克扣勞動者應得收益,對工傷者不幫助治療、不適當安置、不履行賠償義務,甚至野蠻對待,等等。
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應付討債或執行躲避不出、甚至虛設法定代表人,以此敷衍債權人、應付勞動者、對付檢查和對抗執行。
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原因,從主觀方面看,是企業經營者想鉆法律的空子甚至明知法律有規定仍故意作出逃避行為,他們的誠信意識極低。客觀方面是這種逃避行為的確給部分企業經營者帶來好處或者可能帶來好處,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利益。法律對企業經營者的限制還不夠具體,社會對企業監管不力和難于監管也使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有機可乘。
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社會風險預防??
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社會風險極大,理應事前預防、事中遏制、事后追究,預防勝于救火,預防是防范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社會風險的最重要手段,成本最低,不良影響最小。預防風險必須防止風險源,也即預防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行為發生。結合司法實踐,綜合國際國內有益的經驗,必須有效采用六項舉措。
(一)努力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主要是誠信意識與經營能力,要通過普法的正面教育和典型違法案件的反面教育讓他們增強誠信意識,要曝光不誠信行為,倡導誠信經營。經營能力是另一重要方面,是合法的獲取企業利潤的能力,善于經營者企業效益自然更好,實踐中逃避責任的較少見。
(二)嚴格審查企業變更、關停、重設、股東變動等行為。多數企業經營者并不是大張旗鼓地硬性逃避責任,他們想方設法披上合適的外衣,然后金蟬脫殼,完成逃避責任行為。企業變更、關停、重設、股東變動等是他們慣用的手法,因此必須嚴格審查其合法性、真實性,既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又必須考慮企業是否已履行相關義務,對明顯屬逃避責任的,不予審查通過。
(三)強調依法處理涉企業糾紛促進社會對企業經營的監督。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行為大量隱藏于涉企業糾紛中,很多是事后處理才發現,有些則蒙混過關。法律是重事實的,必須依法處理涉企業糾紛,但純粹指望事后處理,往往缺乏證據,形成“疑似”逃避責任的狀態。因此社會必須對企業經營進行有效監督,特別是企業員工、債權人等更應明確,自身利益的保護應遵守法律,靠鬧事等不合法手段解決不了問題,也是無理行為。自己有法律上的義務提供有關企業逃避責任的證據,執行中應力所能及地提供企業財產情況,包括企業經營者轉移財產等情況,必須積極參與到監督中去,才能有效防止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或在事情發生后及時提供證據,爭取有關方面支持,及時有理有據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明確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完整的財務資料,企業對此有保管的義務和舉證的條件。有些企業經營者故意隱藏、銷毀財務資料,企業關停后什么資料也沒有,不能證明企業經營者有責任,法院執行中也難于查明非法轉移企業財產、抽逃注冊資金等事實,難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難于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有些企業經營者被判決限期清理企業還債,但就是不清理。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明確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由于企業經營者有舉證的條件,不舉證或證據不利于企業經營者的,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責任。
(五)加強相關問題立法。針對企業經營者逃避責任的多樣形式,我們應對的法律僅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處,很多條文原則性強、可操作性稍差,重事后責任,在部分緊急事項上失卻良機,形成難于拉住過河牛尾巴的局面,有的還找不到相關規定。因此在立法上對緊急事項應重點前移,制訂企業經營風險預防法,為提前遏制逃避行為提供法律支持,在相關法律出臺前,對現行規定過于原則的要細化,增強應對可操作性。
(六)準確追究逃避責任的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這是對全社會而言的,只有追究了逃避責任的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懲前毖后,使其它企業經營者不敢為之,從而起到預防作用。準確追究逃避責任的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包含二層意思,一是真正的企業經營者,他們可能不是法定代表人,現在發現,有些企業主逃避責任手段更為狡詐,居然將實際的工人、親友等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自己幕后操縱企業,其實他們才是社會風險的真正幕后元兇,社會對法定代表人的遣責和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的處罰卻與他們無關。二是準確性,只有準確才能從嚴從快,要查明他們逃避的方式手段,具體目的,等等,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理,該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則追究刑事責任。